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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释永信案看宗教洗钱风险——【捷软反洗钱】看系列之十六

7月27日少林寺官微发布通报“释永信涉嫌刑事犯罪”,之前风传的“释永信被调查”传闻被证实。释永信被带走一个多月内,中国佛教协会多次发文说明对处理决定的拥护。

9月4日,河南省民族宗教委公众号发布河南省佛教协会发文《守法遵规 正心持戒 维护禅宗祖庭清净庄严》,称“释永信(原名刘应成)涉嫌刑事犯罪,挪用侵占项目资金寺院资产”,再次坐实释永信的案件已进入刑事侦查。这段时间社会舆论哗然,宗教神圣性的崩塌与经济犯罪和道德沦丧的共振,其造成的影响将持续一段时间。

 

由于案件仍在侦办过程中,一切将以司法部门通报为准。本文仅就类似案件中,例如寺院、庙宇、僧侣等宗教相关的客户存在哪些洗钱风险点,资金的流转有哪些特点,需要金融机构如何加以管控,提出自己的浅薄见解,供大家研讨。

一、FATF对宗教相关的建议

FATF建议8中:

【将非营利组织定义为:主要出于慈善、宗教、文化、教育、社会或友爱目的而开展筹集、支出资金,或从事其他慈善行为的法人、法律安排或组织。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也在滥用非营利组织募集和转移资金、提供后勤支持、招募恐怖分子以及支持恐怖组织并开展行动。

非营利组织被恐怖分子滥用的原因有:拥有公众的信任和可观的资金来源,且多数是现金。一些非营利组织在全球范围运营,可以在国内外很方便地进行运作并开展金融交易,且往往位于或邻近恐怖活动发生的区域。根据各国和非营利组织法律形态的不同,非营利通常组织受政府监管程度很低或完全不受政府监管(例如,登记注册、记录保存、报告和监测),或者成立时所要求的手续很少(例如,也许没有技能和启动资金要求对雇员没有背景调查要求)。】

在我国,宗教类机构经济活动的承载实体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主要表现为以非自然人身份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根据这一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性法人”中的“捐助法人”一类。登记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宗教活动场所才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不能申请法人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中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公共资金纳入个人银行账户。”

FATF建议各国应根据风险为本的方法,采取有针对性和适当的措施,以保护这些非营利组织不被恐怖融资滥用,包括:

a)被伪装成合法实体的恐怖组织滥用;

b)将合法实体作为恐怖融资的渠道,包括以规避资产冻结措施为目的行为;以及

c)通过隐藏或混淆等方式,将原本用于合法目的的资金秘密转移至恐怖组织。

 

二、宗教洗钱案例及手法

释永信案中,“释永信涉嫌刑事犯罪,挪用侵占项目资金寺院资产”,如果释永信真的如民间各媒体所说的,其通过海外基金会转移资金XX亿、拥有多个海外私人庄园、设立海外信托基金等,那么这些资产背后的资金流动将与寺院资产的转移关系密切。我们通过以下两个案例解析宗教洗钱的资金流动及手法。

案例一:泰国坎蒂萨姆寺住持年康炫富牵扯出洗钱案

2013年6月,一段泰国坎蒂萨姆寺住持年康等3人乘坐私人飞机、携带奢侈品旅行包的视频在YouTube网站上流传。视频流传后,年康被逐出僧人队伍并面临多项指控。泰国反洗钱办公室称,他们发现年康及亲友名下21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流量不少于两亿泰铢(约合3900多万元人民币),并表示年康必须交代这些资金流量的用处,否则将以洗钱罪名受到指控反洗钱办公室怀疑,这些钱来自坎蒂萨姆寺获得的捐赠。

有泰国媒体报道称,年康等人账户里的资金与毒品交易有关。对此,反洗钱办公室副秘书长萨宛弗称,他们正在调查,难点在于,他们没有掌握年康等人账户的全部交易。按照泰国法律,银行须将每一笔超过200万泰铢(约合39万元人民币)的现金交易上报反洗钱办公室。对200万泰铢以下的交易,反洗钱办公室难以全部掌握。

年康逃到美国,在2017年被引渡回国。泰国《国家报》报道,维拉蓬(年康俗名)被判处监禁,罪名包括29项诈欺罪、12项洗钱罪,以及违反计算机犯罪法。据媒体披露维拉蓬滥用捐款购置财物,其名下有至少83辆汽车,大量房产和大约70万美元存款。维拉蓬号称要建造所谓世界上最大的以玉石和黄金打造的佛像,并通过网络号召信众捐款,但后经发现建造佛像的材料主要是水泥,造价比其声称的低。

手法:本案中,维拉蓬利用寺庙、造佛像等作为幌子,鼓动信众捐款,后直接私自挪用慈善捐款,本属寺庙的捐款资金在其个人及亲友银行账户中流转,用于私人挥霍。

案例二:梵蒂冈银行洗钱丑闻

梵蒂冈1942年设立了一家专门处理宗教事务的银行,也被称作梵蒂冈银行,由于其管理全球教廷资产,使得这家银行不需要公布财务详情,不用缴税,也不用公开赚取的利润。并且他们每十年可以销毁一次文件。这样的安排很容易被用来隐藏资金或洗钱。

1971年,毒枭辛多纳成为教皇保罗六世金融顾问,他通过巴哈马壳公司帮助黑手党毒资流入梵蒂冈银行,再借给安布罗西亚诺银行,循环清洗。教廷坐收年化37%暴利。

1982年梵蒂冈银行重要合作伙伴意大利银行家罗伯托·卡尔维被查出他掌管的安布罗西亚诺银行替黑手党洗钱35亿美元。

2010年,梵蒂冈银行涉嫌洗钱2300万欧元,警方于当天冻结了这笔资产。意大利中央银行金融情报部门发现意大利纳税居民利用梵蒂冈银行账户进行了两笔可疑的转账交易,其中一笔2000万欧元转账到美国摩根大通公司驻德国法兰克福分支机构,另一笔300万欧元转账到意大利富奇诺银行。此前,意大利央行还注意到,梵蒂冈银行通过在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开设的账户,三年转移资金6000万欧元。

手法:本案中,梵蒂冈银行多次卷入洗钱丑闻,其免披露、免审计的特点能够帮助隐匿恐怖组织资金来源,加之其本身金融机构的属性,更容易将资金处置在金融系统中。早期,梵蒂冈银行被黑手党侵蚀,黑帮势力借助金融顾问身份更方便空壳公司清洗黑钱且免于受到梵蒂冈银行的监控。进入21世纪,全球金融情报部门对洗钱犯罪的监控更加严格,上述案例中发现意大利居民疑似利用梵蒂冈银行洗钱的线索,就是金融情报部门通过交易监测的方式排查到的。

三、金融机构如何管控

聚焦宗教类客户本身来看洗钱风险,除了FATF所述非营利组织被滥用于洗钱的原因外,宗教被滥用于洗钱的原因还有:

1、其资金来源的捐赠属性,能够作为避税工具,通过关联企业虚假采购形成资金回流,容易被利用于洗钱。

2、宗教物品虚高定价,溢价交易后通过倒卖回流资金。

3、捐赠资金多为现金,每个信众的捐赠金额无法统计,难以还原完整的资金流动链条,便于隐匿资金来源。

4、不法分子利用神职人员身份诈骗。

5、财务管理落后,监督机制执行存在差异,资金易被私自挪用。

根据FATF的建议,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对于宗教的相关资金及活动,即需要监管的有力监督,又需要金融机构做好预防和管控措施。为识别、预防和打击恐怖分子滥用宗教洗钱,我国监管目前的管理实践和金融机构可采取的应对方式如下:

(一)监管在努力提高宗教活动的透明度。

监管颁布了多项法规、监管文件,如《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发布)、《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6号发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对宗教类组织的组织形式、资产管理提出要求。根据我国《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监管文件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单位审批后,颁发登记证件,登记证类型如下:

1. 宗教活动场所在申请后,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后方可开展宗教活动。”

2.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登记后,由民政部门颁发《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条例》)

以上是从监管层面对宗教团体、宗教场所进行监督的基本准则,相关要求为金融机构识别宗教场所提供了帮助。

(二)金融机构应风险为本,重点监测交易。

金融机构与宗教类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进行常规的尽职调查即可,登记非自然人客户基本信息,收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等证明文件信息,按照证件中列明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收集关系人信息,可将受益所有人识别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如果遇到可疑情况,可要求其提供活动场所的财报等文件资料,作为强化尽职调查的辅助材料。

由于监管机构在持续提高宗教机构信息透明度的要求,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对宗教类客户开展尽职调查相对容易。例如,在国家宗教事务局网站中可查询到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的基本信息。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出具2005年4月21日以后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这为银行机构提供了明确的客户信息收集及识别的政策要求。

对宗教类客户的洗钱风险管理真正的难点在于,对于信众捐款难以核实资金来源,无法追溯出完整的资金链条,对此类客户的管控手段有限。建议预设交易监测规则,主要关注资金交易金额、频率、资金支付是否异常等,例如:

与疑似空壳公司开展交易;

与固定人员账户资金往来频繁且交易金额巨大;

年度同比,机构收入异常变多,突然成倍增长;

与本机构宗教教职人员个人账户发生巨额交易;

账户跨境交易频繁且交易量较大;

与洗钱高风险行业,如房地产、珠宝奢侈品行业、影视娱乐行业、甚至博彩行业的机构账户有往来账款;

以场所修缮、维护等名义开展的项目,其支付给供应公司的项目款金额异常巨大,超过正常的项目金额,或供应公司账户与宗教场所教职人员账户有往来账款,且金额巨大。

释永信案之所以会发生,不仅因为宗教资金本身 “难追踪”(资金隐匿性强),还因为社会对宗教领域的监督本就 “不严格”(警惕性弱),两个问题的叠加使释永信的 “挪用资金、违规行为” 有了发生的空间。无论是释永信的资产侵占,或是宗教洗钱的风险,都应敲响反洗钱义务机构风险管理的警钟,一是要加强独立性风险管理;二是考虑资源投入,以风险为本的思路对规模较小的客户群体设计洗钱风险管理策略;三是从内控制度的制定出发,在操作细则中可尽量覆盖特殊场景的洗钱风险管理;四是坚持洗钱风险管理全覆盖的原则,对宗教类客户也要进行有效的洗钱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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