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适用新反洗钱法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规定
1、为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并经过适当的授权后能够将所有的客户尽职调查信息和交易记录依法提供给监管部门和执法机关”等内容。
2、呼应新反洗钱法要求,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由5年变更为10年。
3、金融机构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客户身份资料、交易等资料应按规定移交,删除了原有指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
(五)新反洗钱法背景下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法规修订前后对比:
二、征求意见稿中修订内容传递的信号及金融机构的工作方向
(一)制度修订及完善准备
金融机构应着手准备梳理、修订现有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制度,确保内部制度与监管正式发布的法规制度及时衔接。
1
制度内容应与征求意见稿的术语、措辞一致,如:“一次性交易”→“一次性金融服务”、“识别客户身份...独立的证明材料”→“识别客户身份...独立的相关材料”并明确除传统证明文件外,哪些辅助性、参考性材料可以作为尽职调查的依据,如企业的经营报告、行业分析报告、社交媒体信息等,并规定对这些材料的审核标准和方法。强调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要综合运用各种材料进行风险判断,而非仅仅依赖证明性质的文件。
2
优化尽职调查具体要求制度。如: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范围、外国政要及特定联系人范围、一次性金融服务范围调整,应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一次性金融服务的范围和条件的补充与修改,明确“单笔或明显关联的累计交易”的判断标准和识别方法。
3
规范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要求,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保存期限由5年变更为10年,并明确资料存储方式和安全保障措施,同时制定 “经过适当授权后能够将所有的客户尽职调查信息和交易记录依法提供给监管部门和执法机关” 的具体授权流程和审批制度,确保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4
制度中应根据法规要求完善本机构适用的简化尽职调查场景及措施。
(二)反洗钱系统优化准备
1
反洗钱系统信息采集优化,增加与新纳入尽职调查要求相关的字段,如为信托资金客户增加管理人信息等字段。
2
完善预警规则,根据征求意见稿中一次性金融服务范围的变化,更新交易监测模型;更新外国政要、外国政要或者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的特别关系人的范围。
(三)人员培训准备
组织员工开展新修订制度内容的专题培训,重点围绕新监管要求与业务流程开展系统讲解,确保全员熟练掌握。针对客户尽职调查等关键环节,通过典型案例深度剖析、全流程模拟实操等方式强化训练,着力提升员工风险识别的敏锐度与实际处置能力。
总结
summary
总览本征求意见稿,监管部门在“基于风险”的基础上对原1号令进行了修订,在FATF第五轮互评估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应尽快了解修订意图,根据本行业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尽快反馈意见,推动本法规对本行业本机构更加有效地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