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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重要法规修订征求意见,释放了哪些信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学习
反洗钱重要法规修订征求意见,释放了哪些信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学习
上一期我们学习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的征求意见内容,
本期我们将结合7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
(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及7月18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
关注征求意见中修订内容释放的工作信号,讨论金融机构未来的工作方向。
一、《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主要修订的内容
(一)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定义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二)明确责任、职责,尤其是牵头部门及业务部门的职责:
1、“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识别、监测、
评估本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相关部门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推动落实各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2、“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承担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为本部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做好必要的人员、工作资源安排;
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嵌入业务部门合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则中,并确保其得到有效落实;结合风险提示、洗钱案例、可疑交易、高风险客户等风险信息,
针对不同业务场景下的高风险情形,完善客户准入时尽职调查要求,以人工或系统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持续监测,必要时采取
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三)细化各部门、各机构、业务条线岗位人员的任职要求:
“通过培训、考核等内部管理措施,确保各部门、各级机构和业务条线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岗位人员准确掌握本机构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四)继续强调以风险为本的原则制定适合本机构的洗钱风险管理制度:
针对不同风险情形,采取的强化、简化措施,应“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批准”。将洗钱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确保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能够全面覆盖各项产品及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
(五)对信息系统建设提出要求,满足全面覆盖业务活动、客户及交易信息,支持反洗钱义务工作,同时需要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
和反洗钱调查:
“采取措施保障相关信息系统覆盖本机构各类业务活动,及时、准确、全面获取相关客户和交易信息。
金融机构根据情形充分运用数字化、智能化等手段及时优化相关信息系统功能,以有效支持本机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和反洗钱调查。”
(六)执法检查采用非现场形式,《反洗钱监管提示函》按要求答复:
1、突出非现场检查的执法检查形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通过非现场的方式开展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
金融机构配合执法检查,“及时、准确提供执法检查所需要的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信息,并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
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删除原第二十五条现场评估的要求,删除附件1至附件3中的“现场风险评估”。
2、《反洗钱监管提示函》按要求答复:“要求答复的,需要在期限内答复。”
(七)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市场准入开展反洗钱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市场准入时开展反洗钱审查”,目的是通过审查防止犯罪分子或其关系密切人员控制机构。
(八)统一各文件口径
1、第二条更新适用机构范围,与本次同时征求意见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机构范围口径相同;
此外,将“资金清算中心”删去,增加“其他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机构”的表述。
2、第四条中对定期自评估、设立牵头部门、人员配备、信息系统、审计要求及金融机构负责人对反洗钱相关内控制度有效实施负责
等内容:
看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七条。
3、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表述统一。
4、罚则更新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的内容进行处分。
5、分支机构、其他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的反洗钱工作统筹、“明确信息共享的机制和程序”等修订内容,
对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七条。
制度修订前后对比:



二、《通知(征求意见稿)》的修订
《通知(征求意见稿)》将原文内容全部修订,与原《通知》银办发〔2014〕263号文中对金融机构履职做出主要指示相比,
本次修订对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及监管方向、金融机构的报告内容做出了详细阐述。主要变化如下:
(一)通知内容整体变更:由263号文的监管分工、反洗钱年度报告、反洗钱考核评级、洗钱风险自评估、
反洗钱管理信息系统及应用的内容,修订为反洗钱监管分工、基于风险的反洗钱监管、金融机构工作要求的相关内容。
将原文中,反洗钱考核评级章节、反洗钱管理信息系统及应用章节删去。
(二)反洗钱监管分工:1、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作为反洗钱监管行的义务机构清单;
2、按照属地原则区分监管机构:将263号文中以“实际经营地为准”的属地区分,修订为“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
不一致的,
原则上以注册地为准”,同时,附件2中列出由实际经营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为反洗钱监管行的法人金融机构名单。
(三)基于风险的反洗钱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筹制定和调整全国反洗钱监管策略,省级分行结合本地区风险制定本级监管策略。
同时,规定监管行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机构风险状况,统筹调配监管资源,合理制定并调整监管计划。
监管行可以向法人金融机构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统计数据、工作报告、培训材料、操作手册、
监测模型等履职资料及相应情况说明等,
并予以审查。
(四)金融机构工作要求:一是需要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二是依然需要上报反洗钱年度工作报告,在次年1月底前向反洗钱监管
行提交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签的
反洗钱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调整为“机构概况、反洗钱工作整体情况、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洗钱风险管理情况、反洗钱
工作配合情况、
重大风险事件汇总、监管项目后续整改进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相较263号文,对工作报告格式
进行简化,并删除了相关附表。
三、征求意见稿中修订内容传递的信号及金融机构的工作方向
1、《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金融机构负责人对内控制度有效实施负责,结合《通知(征求意见稿)》中
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非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时,应当重点关注机构反洗钱义务履行情况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情况。”、
“反洗钱监管行可以……向金融机构收集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等”的内容,
义务机构在未来制定内控制度时应更加关注制度内容是否能够在本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可执行、可落地,同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
有关规定。
2、《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修改为“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将“不定期”删去。一是与反洗钱法对齐,金融机构未来应在内控制度中完善定期评估的频率;
二是明确删减“不定期”要求,现行按照《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银反洗发〔2021〕1号)第三十条的描述
开展不定期评估,
待新自评估指引更新后,金融机构应按照新规要求调整内控制度及评估场景。
3、《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牵头部门、业务部门及人员、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职责进行明确及细化。
一是,无论是金融机构自行设立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或是金融机构指定的内设部门,如果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均应承担起
牵头责任,
在内控制度、人员培训、义务工作等方面发挥统筹作用。二是,业务部门及岗位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承担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职责,
更加专业地应对工作中的反洗钱工作职责。
三是,反洗钱工作最终的责任由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承担,这要求相关负责人更加关注机构中的反洗钱工作动态。
义务机构应注意在后续的机制建设中,明确机构内部各部门职责及责任,充分发挥反洗钱第一、二、三道防线的作用,将各部门的
任职内容规范化、具体化、标准化,
完善部门内部制度内容,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4、非现场检查与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相关信息系统除了满足反洗钱义务工作的相关功能、
保存信息,还应具备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和反洗钱调查的能力,根据近年来的检查实践,人行在执法检查时,向法人机构提出提供
数据的要求越来越普遍,
法人机构在提供数据时会面临例如数据提取不到、无法明确出处、数据提取口径模糊等问题。结合修订内容中突出执法检查的
非现场检查方式,
能够看出上层对金融机构信息数据质量、反洗钱工作相关资料留痕、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这就要求义务机构在
未来建设信息系统时,
考虑从数据层面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利用反洗钱数据集市、反洗钱数据检查等能力,高效配合非现场检查。需要注意,
在《通知(征求意见稿)》中,
提出“反洗钱监管行在现场监管过程中根据需要对非现场方式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实”,意味着现场检查形式仍将持续,
并将基于非现场检查的成果继续开展。
5、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将更加严格,中国人民银行将对其机构相关负责人开展反洗钱审查,防止犯罪分子或其关系密切人员
控制机构。
原文链接: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79/3941920/5780746/index.html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79/3941920/5784688/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