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公司申报股东登记册(ROM)与实际受益人后,对金融机构来说无异于一个好消息,但BVI被纳入灰名单后,当受益所有人穿透过程中涉及BVI公司时,需要注意与强化尽职调查、客户洗钱风险评级、可疑交易报告等进行联动,如客户的风险等级可设置受益所有人识别穿透困难度的指标,将穿透过程中涉及BVI公司纳入识别困难的情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当受益所有人来自洗钱和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等情形,或者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完整或无法完成核实的,义务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成本收益、合规控制、风险管理、国别制裁等因素,决定是否与其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决定与上述非自然人客户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的,义务机构应当采取调高客户风险等级、加强资金交易监测分析、获取高级管理层批准等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无法进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或者经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得与其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并应当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三)名单监测
金融机构一般会采购名单厂商的全量或部分名单,在名单更新后,需要立即对所有客户以及上溯三年内的交易启动回溯性调查。名单筛查及回溯时,包括如下字段与BVI进行匹配:客户的住所地(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证件签发国家、客户证件地址、交易对手国家或地区、对方金融机构网点行政区划代码(交易对手银行注册国家、交易对手所在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国家)、交易去向、对方金融机构网点行政区划代码等,部分字段需提取前三位编码与VGB(GB/T 2659-2000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三位国别码为VGB)进行匹配。地区预警命中后,需要根据命中的等级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如触发客户强化尽职调查、触发客户洗钱风险评级、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等,具体可按照内控制度执行。
(四)客户洗钱风险评级
关于客户洗钱风险评级主要评级指标调整,现有模型中需包含客户注册地/经营地所属国家/地区风险的指标,可设置不同的选项对应的分值,如客户属于FATF黑名单对应的分值为a,如客户属于灰名单对应的分值为b(a>b)。同时对于其他可获得字段,如关系人所属国家、交易对手国家或地区等,可设置关系人所属国家为黑名单/灰名单的分值、属于黑名单/灰名单的客户关系人的数量等指标。但目前很多金融机构关于客户洗钱风险评估等级的确定更依赖于直接判断,如灰名单地区客户直接被评为较高及以上风险等级,因此也可考虑直接将灰名单地区客户直接定级为较高风险或高风险,这样也可直观将灰名单地区客户风险等级拉高。同时,也需注意将灰名单地区客户判定为较高风险或高风险之后,随之而来的匹配的尽调措施,如交易监测频率提高 、评级周期缩短、客户资料审查周期缩短、高管审批、限制部分业务等。
(五)可疑交易监测:构建针对性风险预警指标
BVI 在金融情报分析(IO.6)和洗钱调查(IO.7)上的低效,要求金融机构自主强化可疑交易识别能力,建立 “BVI 专属监测模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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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内频繁通过 BVI 公司进行跨境资金划转,且交易对手涉及多个离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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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 公司账户出现 “快进快出” 式资金流动,且无明确商业背景(对应 FATF 指出的 “空壳公司滥用”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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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 BVI 非营利组织的大额捐赠,且资金来源不明或流向高风险地区;
同时,若客户注册地为BVI,在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时,可将受益所有权穿透时的难点以及过程中发现的异常点进行描述,如实际控制人信息矛盾、交易对手是否为 BVI 注册的高风险实体等。
BVI 被纳入灰名单本质上是对其 AML/CFT 体系缺陷的警示,而金融机构作为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需以 FATF 评估报告为指引,将 “被动合规” 转化为 “主动风控”。从客户准入到交易监控,从技术工具到人员机制,全面提升对 BVI 相关业务的风险管控能力,既是应对国际监管标准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跨境洗钱风险的内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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