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反洗钱集萃 > 【捷软反洗钱】看系列
贵金属和宝石行业迎来反洗钱新规,10万现金须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4月3日晚,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五章四十条,分别为总则、反洗钱自律机制、内部控制和洗钱风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管理办法》的发布落实了新《反洗钱法》中对部分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工作履职要求。

1 《反洗钱法》中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履职要求

新旧《反洗钱法》均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做出要求,新《反洗钱法》则更加细化: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
“第十五条 …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请求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其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本章关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法》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履职对标金融机构,规定了特定非金融机构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监管机构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调查、反洗钱义务履职不到位的处罚措施等。

2国际要求的贵金属行业范围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行业范围的要求

FATF40条
2012年,FATF40条:
赌场、不动产中介、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律师、公证人其他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士及会计师、信托与公司服务提供商,以上行业应在相关情形下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其中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与客户从事规定限额及以上的现金交易时应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和交易记录保存。当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从事规定限额及以上的现金交易时,应当报告可疑交易。


银发〔2017〕218号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18号):
规定贵金属交易场所、交易商应当积极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银办发〔2018〕120号
2018年,《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
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场所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或为贵金属现货交易提供服务时,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四轮互评估
2019年,第四轮互评估: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


反洗钱
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三)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


对比而言,《管理办法》相较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扩大了贵金属行业反洗钱义务机构的从业机构范围,将“贵金属和宝石”的整个产业链条都涵括在内,既包括产业中游的“加工、交易、零售”,也包括产业上游的“开采”,还延伸到产业下游的“回收”。同时规定“从业机构开展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与FATF规定中“从事规定限额及以上的现金交易”的要求保持一致。
对于交易场所,“包括上海黄金交易所、 上海钻石交易所等”现货交易场所,未包括期货交易场所。对于“贵金属”的品类和形制,仅包括了“黄金、白银、铂金等及其铸币、标准条锭、制品、中间产品和精炼后的原材料等”,不包括其他铂族金属(如钯、铱、钌、铑、锇),“宝石”仅包括“钻石、玉石”等“天然宝石”。
综上,本次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对应纳入反洗钱范围的从业机构和业务类型既有延伸也有限制,体现了监管部门“风险为本”的监管思路。

3 以黄金洗钱案为例,看贵金属和宝石行业洗钱风险

1、洗钱过程中,犯罪分子常利用黄金切断资金链
根据《国家洗钱风险评估报告》,我国贵金属销售行业因销售环节多样,广泛存在现金交易及贵金属本身的匿名性、流通性强的特点,其固有风险相对较高。同时,虽然黄金交易所市场管控较有效,但仍存在着以零售商为主体的非银行柜台交易模式,缺少洗钱风险防控措施。因此,贵金属销售行业剩余缺陷居于较高水平。

2、购买黄金洗钱的主要特征
(一)行为特征:
1.购买者装扮异常,通过口罩、墨镜、帽子等尽量掩盖遮挡面部;
2.购买行为不符常理,不在意价格、款式,只关注克数重量,出手大方且不要发票等收据;
3.交易行为异常,交易过程中持续通过手机与他人交流。
4.购买者为未成年人或与消费能力不匹配的可疑人员。

(二)交易特征:
1.购买者短期内使用多张银行卡在多家金店多频次购买大量黄金;
2.购买者使用单张银行卡当天在多家金店购买大量黄金;
3.银行卡内金额呈现急进急出,少量余额或不留余额的特点,短期资金大量流出到金店商户相关账户;
4.直接索要金店商家银行卡号,通过其他第三方转账的方式支付。
5.在金店购买大量黄金,消费可达数十万元。
6.金店要求预付部分资金时,购买者直接支付全款。
7.购买者常使用现金,现金金额巨大。

(以上部分内容引用购买黄金洗钱案例解析及防范建议——【捷软反洗钱】案例分析之五)

根据上述特征,在嫌疑人清洗资金的过程中,嫌疑人的购买表现十分可疑,行迹具有普遍规律,交易行为不合理。呼应了《管理办法》中对从业机构开展义务工作的相关履职要求。

4《管理办法》中的履职范围及内容
1. 监督管理及从业机构应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 从业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基于风险的原则,有效识别、评估行业和从业机构洗钱风险状况,对面临不同洗钱风险的从业机构合理确定监管措施的强度和频率。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从业机构的洗钱风险开展评估。对较高洗钱风险的从业机构应当采取强化监管措施,对较低洗钱风险的从业机构应当采取简化监管措施或者豁免采取监管措施。

第五条 从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配合反洗钱调查。从业机构加入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场所、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贵金属和宝石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

2.反洗钱自律机制
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场所、行业自律组织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建立行业反洗钱自律机制。贵金属和宝石行业反洗钱自律机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履行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

3.从业机构具体职责
从业机构应建立内控制度、评估本机构洗钱风险、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识别法人机构、代办业务的代理人、强化尽职调查、简化尽职调查、依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报送大额交易报告(从业机构开展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含本数)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名单监控、配合反洗钱调查、开展培训宣传、反洗钱内部审计及检查等。

罚则参照反洗钱法。

综上所述,从业机构的履职内容基本与金融机构的履职内容相同,从业人员可参照金融机构反洗钱日常工作开展工作。


出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体现监管有效落实监督责任,完善我国反洗钱行业体系。另外一个角度,意味着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早已成为洗钱风险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贵金属与宝石行业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未来将会更加完善特定非金融机构行业反洗钱体系。虽然《管理办法》还在意见征集阶段,但相关行业可以提前介入,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做妥善准备。

人民银行《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79/3941920/5658185/index.html



捷软反洗钱专刊

15611184130

(免长途通话费)

解决方案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解决方案
捷软产品
银行反洗钱
支付机构反洗钱
信托反洗钱
互联网金融反洗钱
房地产反洗钱
反欺诈
大数据征信
联系我们
网 址:www.agilecentury.com
电子邮箱:service@agilecentury.com
传 真:010-82893318转816
企业愿景:发现数据中更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