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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可疑交易上报后的管控措施——【捷软反洗钱】实操系列十七

之前我们谈到过如何开展高效的可疑交易监测 ,如提升反洗钱数据质量、设置合理的交易监测模型、持续优化监测模型阈值、开展监测模型有效性评估、发展AI监测模型等。通过上述方法发现了可疑交易并进行上报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会针对各金融机构上报的可疑交易进行整合分析,提炼可疑线索并移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实际工作中,部分金融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对于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后的管控措施有些含糊,不确定从哪几方面对客户进行管控,那今天就来谈谈作为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上报后应该做些什么呢?

一、法规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上报可疑交易后可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及交易开展持续监控,若可疑交易活动持续发生,则定期(如每3个月)或额外提交报告。

2.提升客户风险等级,并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及相关内控制度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经机构高层审批后采取措施限制客户或账户的交易方式、规模、频率等,特别是客户通过非柜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4.经机构高层审批后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5.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6.向相关侦查机关报案。

法规中要求的六种管控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应该如何操作,【捷软反洗钱】提供以下思路供探讨。

二、管控措施

(一)明确制定管控措施的策略

根据《通知》的规定,各金融机构应以“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为原则,“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账户(或资金)和金融业务及时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即评估客户洗钱风险情况,采取适应其风险情况的控制措施,而非一刀切的对客户进行管控,同时需要平衡管控力度和客户投诉,既不能采用超出客户风险的管控措施,也不能为了降低客户投诉采取较宽松的管控措施。

反洗钱局下发的典型问题中,提示“某银行未明确对拟上报可疑交易进行审定的具体时限,以及分行审核网点主动上报可疑交易的具体时限,难以保障可疑交易分析工作的时效性;未明确不同情形可疑交易报告应当采取的后续控制措施,相关规定较为宽泛”,值得注意在本机构内控制度中加以完善。

评估报送可疑交易的客户洗钱风险可考虑以下方面的内容:

1、报送次数

金融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客户风险评级制度,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72号文),上报过可疑交易报告的客户的风险等级不能直接认定为低风险等级,而“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可直接认定为最高风险等级。注意根据监管要求和“风险为本”的原则,客户涉及一次或多次可疑报告,主要根据其洗钱风险情况进行判断,报告次数作为参考。

2、报送方向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银反洗中心发〔201813 号)中关于报送方向的规定为:

l “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l “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l “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当地公安机关”

l “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

l “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其他机构”

报送方向包含了《通知》中第五个和第六个管控措施。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报送方向,采取不同力度的管控措施,如调整为不同的风险等级,以及对客户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同时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以外的部门,通常就是重点可疑报告,一般会认定客户为高风险等级。

(二)持续开展客户交易监测,关注其风险变化

《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相关通知》(银发〔201799号)中规定“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当对相关客户、账户及交易进行持续监测”。在前期进行可疑交易预警及上报时,金融机构已经收集了相对较多的客户信息。上报后仍需持续收集该可疑客户的信息变化情况,最好是专人定时管理。

同时还应对客户账户和交易持续监测,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判断客户交易金额和频率是否符合其自身交易特征。对于持续监测的客户,可对其进行标记,避免客户去其他分支机构或者网点继续进行此类交易。若进行交易监测时客户仍有洗钱或恐怖融资的嫌疑,且其可疑特征并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需提交接续报告

(三)合理措施限制客户交易,平衡投诉和风险的关系

可疑交易上报后需要对客户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如限制客户交易方式、规模、频率,如银行业可以限制客户非柜面交易、限制客户非柜面交易的交易金额、限制为客户提供某种金融产品或服务等;证券业可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资金转入、限制证券产品买入、限制转托管及撤指定、限制办理新业务等。若进行分析时认为客户洗钱、恐怖融资风险可能性及大,可以经高管审批后停止为客户提供服务,甚至终止业务关系。部分重点可疑的交易,基于侦察机关的要求不能限制其账户交易的,应做好记录留存和保密的工作。

(四)总结客户和业务的特征,完善内控制度以及模型

金融机构可根据一段时间内上报可疑交易客户的信息,分析总结可疑客户的特征,如客户地域特征、职业特征等,并将总结的可疑客户特征应用到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和客户可疑交易监测模型中。同时还可以分析总结涉及到的业务种类特征,分析该类业务频繁涉及可疑交易报告或者可能被应用于洗钱的原因,调整业务洗钱风险评估模型,调整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等。

三、工作难点及应对方案

1、平衡尽职调查全面性及保密性的要求

对涉及可疑交易客户的尽职调查和后续跟进,如何处理了解信息及保密的关系是个难点。从机构的角度,必须要了解其资金来源、交易目的、资金走向等问题,那么必然要采取当面或者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沟通,同时《反洗钱法》又要求对该客户涉及到的反洗钱信息进行保密,不可泄露涉及可疑交易的信息。

建议金融机构对进行调查的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提供专业的话术用于与客户沟通。同时加强后督机制,复核调查时的录音录像,避免泄密事件的发生。

2、平衡账户管控和客户投诉之间的关系

前面提到金融机构应把控风险偏好,平衡账户管控和客户投诉之间的关系。现实工作中若金融机构对客户账户采取限制非柜面交易、只收不付、终止业务关系等控制措施,可能会造成客户投诉甚至起诉的后果;但若金融机构采取较宽松的管控措施,又与“风险为本”的原则相悖。

建议金融机构制定符合自身风险偏好的管理策略,应根据不同情形设置不同等级的管控措施和合理期间,对不同等级管控措施强度的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进行合理考量。建议:在与客户的服务协议中应明确一旦出现异常交易、客户本身及其关联人违反《反洗钱法》规定的内容时,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小彩蛋:对于上报可疑交易报告并调整风险等级的客户(不包含内控制度中规定的“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的客户),从调整风险等级之后到客户再次触发定期评级之间未上报可疑交易报告,是否可以适当降低客户风险等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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