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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洗钱5号令的七大亮点


转自:论根本策



当地时间201879日,欧盟反洗钱5号令((Directive (EU) 2018/843, AMLD5 )正式生效,该法令对现行的欧洲反洗钱条例进行了一些重大修订,这也意味着欧盟各国将陆续根据新版反洗钱指令的相关规则完善其本国政策制度。

此前,笔者曾经归纳总结过欧盟反洗钱4号令的十大亮点。近日,希望通过这份简报,再次依葫芦画瓢,罗列出5号令中的一些显著变化。



背景

欧洲议会之所以要出台该份新版反洗钱指令,最大的背景在于这也是其20162月公布的《加强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行动计划(Action Plan for strengthening the fight against terrorist financing)》中的一部分。

当时,欧洲各国意识到近年来恐怖袭击以及巴拿马文件泄露事件带来的威胁正在蔓延,有必要重塑或加固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防线。

另外,从欧元区最近在防止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方面存在的体制缺陷看,反洗钱5号令中所提出的变化也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虽然这份新指令并没有全面修订现有的欧盟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及规定,但是其明确了“更好地打击资助恐怖主义及确保增加金融交易和法律实体透明度的进一步措施”。

从精确的法律术语来看,反洗钱5号令实质上也是一项修正指令,即补充和修正了第四份反洗钱指令(AMLD4) -- 欧盟成员国基本都已经在2017626日之前在他们的国内法律中执行了这些规定。

当前,欧盟反洗钱5号令已经生效,它也要求必须在2020110日之前通过各成员国的法律予以执行。

而新指令的生效,也毫无疑问地将使得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服务业的部门实体出现一些重大变化,以确保能够符合有关规则与要求。其中,最为主要的改变主要是以下这些。

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范围扩展

欧盟反洗钱5号令将从事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兑换服务的主体以及钱包保管服务提供商(Custodian Wallet Providers)新纳入进了欧盟反洗钱被监管机构的范围,根据规定,这两类主体将在欧盟成员国中接受登记和监管要求。

为了更有说服力的帮助人们理解,欧盟在20167月的反洗钱指令答疑(Q&A on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中指出,“…虚拟货币交换平台可以被视为’电子货币’的交换,交易虚拟货币事实上等同于交易真正的货币(或所谓的法定货币,如欧元)…此外,钱包保管服务提供商则在虚拟货币交易世界中扮演了相当于银行或支付机构账户的角色…”

之所以扩大欧盟反洗钱制度范围,究其根本目的,则主要是防止恐怖主义集团通过欧盟金融系统或虚拟货币网络提供资金以及出现“隐瞒转让或受益于某种这些平台匿名性”的现象。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将现有的欧盟反洗钱机制扩展到数字资产和虚拟货币资产,也同样是符合其《金融科技行动计划(FinTech Action Plan)》中所规定的优先级事项。

与此同时,为了解决匿名性所在带来的风险,欧盟反洗钱5号令还禁止继续使用匿名保管箱(anonymous safe-deposit box),为此,信贷机构和金融机构将不得继续开办这类业务,过去两年中,欧盟反洗钱4号令也已经规定禁止保留任何匿名账户和匿名存折(anonymous passbooks)

作为配套措施,欧盟反洗钱5号令将要求信贷机构和金融机构针对存量匿名保管箱的所有者和受益人执行客户尽职调查程序。

电子货币产品中某些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阈值调整

欧盟反洗钱5号令还有另外一项重要的行动,那就是通过降低反洗钱4号令中规定的某些阈值,来收紧对电子货币产品实施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要求。

此前,根据反洗钱4号令,成员国可允许义务主体不对电子货币适用某些客户尽职调查措施,不过,前提是这些电子支付工具的月最高支付交易限额为250欧元且只能在该成员国使用,同时,电子账户的最大余额不得超过250欧元。但是,欧盟反洗钱5号令将将两个阈值双双降低至了150欧元。

此前,欧盟反洗钱4号令曾规定,在现金赎回或电子货币货币价值现金提取超过100欧元的情况下不可以适用豁免程序,而5号令则将此门槛降至50欧元以作为进一步的限制。另外,新版反洗钱指令还明确,在所有远程支付交易单笔金额超过50欧元的场景情况下,亦不得豁免客户尽职调查程序。

根据反洗钱5号令,欧盟成员国可以有权进一步地选择不在其领土上接受匿名预付卡使用者进行的付款 -- 这可能是目前广泛市场参与者使用的许多商业和分销模式的障碍。话虽如此,但是欧洲的政策制定者也越来越多地认可在线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好处,包括将视频识别方法等作为数字发行模式的一部分。

强化型尽职调查的概念澄清

此前,欧盟反洗钱4号令已经引入了对高风险第三国采取强化型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义务。而为了简化成员国之间应用这些措施的方法,反洗钱5号令规定了义务实体必须应用的强化型尽职调查措施的内容(例如,获取有关客户及受益所有人的资金来源和财富来源信息并获得高级管理层批准方可建立或继续业务关系等)。

根据欧盟反洗钱5号令有关强化型尽职调查措施的要求,成员国可以选择要求义务主体(包括信贷机构)确保第一笔收付款是通过客户同名账户进行的。

除了强化型尽职调查措施的要求外,欧盟反洗钱5号令还将新引入“缓释措施”规定,并明确义务实体必须将其应用于从事涉及高风险第三国的交易、个人和法人实体,例如采用强化的相关报告机制或系统地报告金融交易。

此外,新版反洗钱指令还规定了欧盟成员国必须针对符合定义的高风险第三国采取的一系列对策。例如,拒绝在有关国家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或要求针对位于相关国家的任何分支机构和子公司,金融集团增强外部审计。

公布重要的公共职能列表

根据欧盟反洗钱4号令,义务主体在与政治公众人物(PEPs)建立业务关系或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时,除了常规的尽职调查程序外,还必须采取特定的额外措施。其中一些包括获得高级管理层批准方以建立或继续业务关系或调高客户风险等级等。此处,所谓政治公众人物指的是那些被委以“突出的公共职能(prominent public functions)”的自然人。

然而,从当前的情况看,对于谁有资格被认定符合政治公众人物的定义并不完全清晰。因此,为了确定欧盟层面统一的政治公众人物定义,反洗钱5号令规定了一个程序,即建立一份列表,用以说明在成员国和欧盟层面上分别/同时具有重要公共职能的确切清单。一旦设置完成了这些列表,欧洲议会将把它们汇总组合在一个列表中并予以公开。

加强金融情报机构(FIUs)的权力及合作

在欧盟反洗钱5号令中,也扩大了金融情报机构的调查权力。后者将有权要求获取和使用义务主体的任何信息,以预防、发现和更有效地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活动。

而且,根据新规定,即使没有提交任何先前的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情报机构也将能行使这些权力,例如根据“金融情报机构自己的分析、主管当局提供的情报或另一个金融情报机构所持有的信息”。

此外,新版反洗钱指令还在加强金融情报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情报机构与其他主管当局之间在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任务方面的合作和信息交流给予了重申。

用于识别支付/银行账户持有人和控制人的自动化集中登记

为了增强金融交易的透明度,欧盟反洗钱5号令明确要求成员国都必须逐步建立集中自动化机制(例如中央登记处或中央电子数据检索系统),以便于及时识别持有或控制支付账户和银行账户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实体以及由其持有的保管箱信息。

同时,对于在其领土内的信贷机构和金融机构所存储在集中机制系统中的信息,将必须确保可以立即以未经过滤的方式被国家金融情报机构直接访问,而且,后者还应当根据新指令及时向任何其他金融情报机构提供这些集中登记机制中的信息。

当然,本国主管当局亦将必须也能够获得该类信息,以确保符合自身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和监管职责。

受益所有权集中登记制

欧盟反洗钱5号令扩展并加强了当前已建立的受益所有权集中登记制度。举例来说,对受益所有权登记信息的访问权限扩展到了“任何社会成员”,不过,成员国仍旧可以使这种访问受到在线注册和支付费用的约束。

另外一个例子,便是受益所有权集中登记制度的范围将来除了会扩展至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同时,也将会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法律安排,例如,罗马信托(fiducie)、日耳曼信托(Treuhand)或拉美信托(fideicomiso),其中,也将包括具有信托类似结构或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

展望与后续

欧洲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主体都很有必要仔细分析新版反洗钱指令对其根据4号令或早期反洗钱法令设立的政策安排以及制度流程的影响,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特别是,应审查电子货币产品业务的组织安排和操作程序,并使其符合欧盟反洗钱5号令的严苛要求。

另外,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实体应分析其业务模式,并确定它们是否符合作为从事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兑换或反洗钱5号令中的钱包保管服务提供商的范畴,并逐步开始接受欧盟反洗钱规管。

总的说来,虽然反洗钱5号令也一定程度上地为欧盟成员国提供了多种选择,但是各国监管单位还是应仔细监督当地义务主体的执行情况,并在审查和更新其反洗钱政策制度安排时考虑本国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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