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张博反洗钱
关于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时限问题,之前在一篇《反洗钱监管报备及报送的相关规定》进行过梳理,但是近日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2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对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时限进行了修改。现重新梳理分析与各位分享。
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时限
1、正常情况
从2006年的2号令,到2016年的3号令,最后到2018年的2号令,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时限一直在变化。
〔2006〕2号令: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2016〕3号令: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2018〕2号令: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最终修改的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时限,在保证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同时,又能保证时效性。经金融机构内部确认,是给金融机构充足的时间来分析确定可疑,不同的机构分析研判水平、能力不同,不同的案例需要的研判时间不同,具体时间金融机构可以自行把握,高质量的可疑交易报告才能有助于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侦查。
对确认后的报送时限要求更加严格,删除原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规定,没有了5个工作日的宽限,也就是金融机构在经内部流程确认可疑后,应及时或者说应立即报送。如在完成可疑交易数据分析、报告编写、领导审批等环节后,应在完成的当日,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完成反洗钱系统审核、审批报送流程。
2、特殊情况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第3号令):
第十七条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
五、加强交易记录保存,及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义务机构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措施,更新技术手段,逐步完善相关信息系统,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确保交易记录和客户身份信息完整准确,便于开展资金监测,配合反洗钱监管和案件调查。义务机构应当建立适当的授权机制,明确工作程序,按照规定将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迅速、便捷、准确地提供给监管机构、执法机构等部门。
对于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分支机构报送。
此条规定变化较明显,针对三种情节严重的特殊可疑交易,原〔2016〕3号令没有具体规定报送时限,一般可以参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但是银办发〔2018〕130号针对三种情况增加了立即报送时限的规定,对于此处新增规定,笔者猜测的是针对三种特殊情况,可以不追求报告的质量,而应将时效性放在首位,一经发现应以现有的线索信息立即向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报告、报案,相关部门接报后先行调查,在调查期间义务机构再持续进行配合,以尽快及最大限度的减少危害。
最新规定对义务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处理流程和机制要求更加严格,同时也提出更多要求。迅速、便捷、准确地报告是导向,也是趋势,也可能会是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监管处罚的重灾区。此时义务机构应结合最新文件规定优化系统、完善流程和机制,而我们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可疑交易报告研判能力和水平。
大额交易报告报送时限
〔2006〕2号令: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2016〕3号令: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关于大额交易报告,主要是5个工作日是否包含交易日当日存在争议,即周一发生的大额交易,下一个周一(中间除周末无其他节假日,下同)报送是否算迟报。
从〔2006〕2号令和〔2016〕3号令之间的变化来看,虽然都是5个工作日,但是描述确有变化,〔2006〕2号令为交易发生后,〔2016〕3号令为交易发生之日起。
所以,大额交易报告报送的5个工作日时限是包含交易日当日的,是需要从交易日当日开始计算5个工作日,即周一发生的大额交易,周五前(含周五)必须报送,周二发生的,下周一前(含周一)必须报送,否则就属于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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