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反洗钱控制不力 美林证券被罚1,300万美元
来源:论根本策 2017-12-23
当地时间2017年12月21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宣布, 根据《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15(b)款和21C 款以及《1940年美国投资顾问法》第203(e)款的规定,针对美林证券(Merrill Lynch, Pierce, Fenner & Smith Incorporated)反洗钱控制不力的问题处以1,300万美元民事罚款,并要求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美林证券成立于1885年,是全世界最大的全球性综合投资银行,总部位于美国纽约。2008年受次贷危机影响,亏损严重,被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收购。
美林证券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除了向客户提供证券买卖的服务外,还向客户提供了其他多种经纪账户服务, 如现金存款、电汇、支票签发、现金预付以及资金汇划等。也正是因为这些额外服务, 使得美林证券很容易受到洗钱和与这些服务相关的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侵袭。
根据美国证券业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当证券经纪交易商进行5,000美元以上的交易时,如果知悉或有理由怀疑客户涉及以下行为,都必须提交一份可疑交易报告:
涉及从非法活动获得的资金, 或通过证券交易伪装或掩饰非法活动所得资金;
试图规避《银行保密法(BSA)》的任何反洗钱要求;
所涉业务没有明显的合法目的且经纪交易商在查阅现有事实后, 仍无法对交易形成合理的解释;或
利用经纪交易商为其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而根据来自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官方消息,至少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虽然美林证券建立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政策程序,但是其却没有合理的设计以及全面考虑到该公司所提供的额外服务有关的相关风险。同时,也未能有效地监控、侦测和报告客户账户中与交易或交易模式有关的某些可疑活动。该公司在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方面的疏漏最终导致其直接违反了《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17(a)款和17款第8条的规定。
根据处罚通知的要求,美林证券需要在14日内将这笔罚款支付至美国财政部的“总储备金”(general fund of the United States Treasury)。
《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案》201(c)款规定了美国社会保障总署(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SSA)必须建立一个专门的社保信托基金理事会负责对“养老及遗嘱保险基金”和“残障保险基金”这两支信托基金的管理。当财政部认为这两支基金的支付能力出现问题时,财政部的“总储备金(general fund)”就可以对其进行转移支付,也就是说美林证券的这笔罚款将充公至美国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