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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发布2016/17年度反洗钱报告

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发布2016/17年度反洗钱报告


来源:论根本策        2017-12-11


近期,英国金融市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发布了《2016/17年度反洗钱报告》,其中概述了当前英国反洗钱监管形势并展望了未来的政策发展。与中国一样,英国也正在准备迎接FATF第四轮互评估工作,本着分享的目的,笔者将其编译如下,希望中国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能够从中获得一些启示(如需中英文对照版,请发送电子邮件至本页面底部之信箱或后台留言,如需英文原版则可以前往FCA官方网站或点击本页面“阅读原文”以获取)

一、前言

英国金融体系一直都是全球投资最重要的枢纽,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者。然而,它的规模与开放对于那些试图藏匿犯罪收益或将其混入在海量合法业务之中的犯罪分子来说,亦是充满着诱惑力。

正如《英国2015度国家洗钱以及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UKs 2015 National Risk Assessment)》所表明的那样,英国金融业的规模和全球化特点意味着洗钱犯罪以及需要实施洗钱的上游犯罪行为都构成了英国当前所面临着的重要风险。

在打击犯罪分子和围猎犯罪资金的战役中,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始终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之所以需要这样做是为了确保相关机构都能够建立足够的保障体系,以防止其被滥用于金融犯罪,特别是洗钱。长期以来,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对15,000多个受《2007年英国反洗钱条例(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2007)》管辖的行业机构负有着反洗钱监管责任。

我们认为,在这个过程中,最为至关重要的是要确保相关机构的金融犯罪风险控制措施是相称且能够有效运作。任何疏忽所导致的后果以及可避免成本(avoidable costs)(可避免成本指的是成本按决策方案变动时某项支出是否可避免的分类)都应保持在最低限度。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始终把金融犯罪和反洗钱问题认定为2015/162016/17 乃至2017/18年度关键性优先级事项之一的缘故。

二、简介

在这份由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发布的第四份《反洗钱报告》中,我们解释了在过去一年中我们是如何设法实现反洗钱工作目标的。其中包括:

1) 基于风险为本的原则实施反洗钱监管;

2) 不断发展着的英国反洗钱监管战略;

3) 近期专家监察工作中的发现与成果;

4) 去年的政策发展;

5) 与国内外同行开展合作。

三、基于风险为本的方法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

一直以来,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的策略始终都是风险为本。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将资源集中在了那些目前洗钱风险最高的行业以及风险认证工作(risk assurance work)之中,并以此来验证我们的判断。而这样的安排,亦将有助于使得英国成为洗钱犯罪分子更为忌惮的对手。

我们在反洗钱监管工作中采用与其他市场行为监管相同的原则,并使用了一样的监管工具。但具体的监管策略则会因机构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包括:

支柱一:对洗钱风险最高的机构进行主动监管并辅以低风险机构随机抽查,以确保我们的风险判断持续有效;

支柱二:根据风险偏好,以积极的监管行动来响应对实际或正在出现的风险事件;

支柱三:就影响大多数机构或整个行业的风险问题展开专项治理工作。

一旦获悉不端行为,我们都会及早介入,并采取行动防止消费者和市场遭到侵害,并在适当的情况下进行补救。反洗钱是所有监管人员的责任,在一个50多人的专业部门支援下,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700多个监管负责人处理着最高优先事项以及最为复杂的问题。这个专家小组还会向后者们提供指导和培训素材,以支持和协助他们开展各类反洗钱工作。

四、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的反洗钱监管策略

我们有关监管计划以及规则的目标在于确保相关机构都建立起有效的且与风险水平匹配的控制体系,使得其不被滥用于金融犯罪。为我们所监管的15,000多个行业机构都必须遵守《2007年英国反洗钱条例(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2007)》,该条例规定生效于欧盟反洗钱3号令(Third EU 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之后并贯穿于整个2016/17年期间,并成为了我们实施合规监管的准绳。

此外,我们也继续实施并不断发展反洗钱监管战略。其中,包括我们现有评估相关机构对洗钱、恐怖融资以及金融制裁风险控制的反洗钱监管项目。本报告中后续篇幅所述及的反洗钱监管工作,均涵盖了此三大主题。

首先,我们为14家在英国经营的主要零售和投资银行制定了一套反洗钱系统化方案(Systematic Anti-Money Laundering Programme, SAMLP)。其次,是针对那些呈现出更高金融犯罪风险的机构(主要是小型银行)进行定期反洗钱检查的机制。至于采取何种方案将取决于相关机构的风险动态以及变化情况。近期,我们还推出了一项涵盖所有机构的抽样检查方案。

对于我们而言,相关机构的反洗钱制度以及管控质量始终都是我们所高度关注着的。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的金融犯罪专业监督人员将继续进行反洗钱反贿赂腐败的各项工作,因为这些都是会攻击市场以及机构最薄弱环节的犯罪活动。在没有法律或法规禁止的情况下, 不但洗钱和腐败者可能会成为有利可图的潜在客户,而且相关机构和他们的雇员也可能会被引诱去进行贿赂以获得生意。

我们所采取的诸多方法皆是基于风险为本这一准则,而这也是符合我们的反洗钱监管策略以及国际标准的。因此, 我们的任务是继续寻求最为有效和相称的手段,以确保受监管机构的反洗钱标准,并合理分配我们的资源,去实现最密切地关注那些洗钱风险最高的机构以及活动之目标。高风险活动的例子包括跨境业务涉及风险较高的地区,或涉及洗钱高风险客户或服务时,等等诸如此类。

在各有千秋的机构层面,我们会发现一些机构的控制体系在关键领域存有严重缺陷,而其他的则可能较为积极。针对那些有着严重漏洞的机构,我们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来降低风险,包括通过对公司业务的限制来进行早期干预,同时勒令其实施改进。我们还会要求他们进行大量的改革以确保其符合制度规定,而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还需要任命专业技术人才,以保证该项工作的推进。

(i) 反洗钱系统化方案

作为反洗钱监管支柱工作第一项的内容,反洗钱系统化方案(Systematic AML Programme,  SAMLP)是我们针对特定机构展开监管工作的三大核心工具之一。反洗钱系统化方案于2012年正式启动,并已针对所有14家银行完成了评估工作,自2014起的评估工作还包括了考察这些机构开展反贿赂腐败工作是否适当。现在,我们已经展开第二轮评估。

所谓反洗钱系统化方案指的是一个定期的、彻底的审查方案,涵盖了在英国运营的14家主要零售和投资银行及其海外业务,因为它们的商业模式或战略重点都具有较高的风险因素。检查工作通常都耗时数月,在第二轮评估中,我们计划将每次审查的时间缩短至四个月左右,并基于风险为本的原则实施审查,力争在现场检查阶段展开之前就能够找到更有效的方法来收集和分析机构的相关信息。

实践下来,我们认为反洗钱系统化方案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预防性监督手段,它可以将资源集中在风险最高的区域。未来,我们还将积极对这些机构进行反洗钱系统化方案相关的审查工作,以确保预防金融犯罪始终成为他们需要重视的头等大事。

通过反洗钱系统化方案的审查工作,我们发现了不少的重大风险问题,例如某些机构风险治理框架薄弱或缺乏监督,以及在识别和高风险客户管理方面存在不足等。虽然最近的审查结果令人鼓舞,但我们看到在某些银行中,反洗钱问题仍旧是一个需要得到高层管理人员的关注,并从顶层强调进而传导的工作。最近的研究结果表明,我们此前所设定的标准是正确的,且银行业机构也针对监管行动以及释放出的信息给予了响应。

我们还继续看到了更多各种规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参与反洗钱工作的迹象。我们经常在机构中发现一种积极的企业文化,这体现出了希望正确行事的明确目标,但是这些机构仍将需要努力,以实现并转化为有效的执行。例如,我们曾经发现公司政策和程序皆匹配于风险管理目的,但执行起来时,特别是在一些大型和架构复杂的公司中,却往往出现执行不一和侧重于过程的现象,而未能采取金融犯罪风险判断的有效方法。

(ii) 高风险机构定期检查机制

2014年起,在反洗钱监管支柱工作第一项的实施过程中,对高风险机构进行定期的反洗钱检查项目成为了我们针对特定机构采取积极主动专项治理的第二个关键工具。

是否纳入这个定期检查项目取决于相关机构公司动态变化着的风险水平。这就意味着,该机制能够确保了我们始终对那些洗钱风险最大的机构进行检查,并且使我们能够从对机构洗钱风险以及风险管理的调查结果中进行趋势分析。该计划最初的设想在两年内检查75家机构,不过,这个项目的范围在最近四年内已经扩大到了150家公司。

如同反洗钱系统化方案的审查结果一样,我们亦很高兴地看到纳入这一检查机制的机构以及银行在高级管理层参与水平方面的改善。我们还发现,当机构的反洗钱合规文化愈积极,其反洗钱风险控制就会愈强,这一点尤其值得认可,因为这些都体现了高级管理层积极参与其中的正确态度。

我们在这些机构检查后,发现的最重要弱点还是风险评估环节,以及能否针对高风险客户(例如政治公众人物)执行适当的尽职调查程序。未来,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还会继续评估这些发现,并考虑是否需要把监管重点放在特定的行业部门之中。

(iii) 金融犯罪风险认证项目

在制定监管战略时,我们考虑了去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的评审结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我们在高风险银行监管方面的力度和范围感到满意,但对我们针对其他银行的监管质量却有着一些担忧。

现在,我们开始把风险认证(risk assurance)工作纳入为监督计划的一个新元素。在201611月至20175月期间,我们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试点项目,内容覆盖我们其他主动型监管行动之外的机构样本。该试点工作包括反洗钱以及制裁合规检查、或从我们认为具有较低的固有洗钱风险机构中随机选择100家实施审查。

我们的目标是衡量2009/10年度小型机构专项评审以来的进展情况,并测试机构风险评估的可靠性。该计划旨在:

1) 无论机构的规模、运营地点或商业模式如何,我们都希望能够借助明确规则来协助他们提高标准,并有能力应对我们金融犯罪专家团队的检查;

2) 让我们更好地了解不同部门之间所面对的风险;

3) 保证我们对风险的评估结论是正确的。

试点之后,每年将会有约100家机构被纳入类似评估的滚动性计划,具体将于2017年晚些时候启动。此外,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的联络中心(Contact Centre)正在联系有关行业机构,以收集他们如何理解洗钱风险和遵守反洗钱合规要求的信息。这项工作会有助于为我们揭示出可能需要的目标,从而为我们的对外交流和指导提供方向,并为更广泛的其他工作奠定基础。

我们从试点工作中获得的重要发现有力地支持了我们的评估结论,那就是大部分金融犯罪风险都与主动型监管活动(反洗钱系统化方案以及特定高风险机构的检查)的目标机构类似。 在所评估的100家机构中,只有一家属于高风险类别。而这家公司之所以被评估为高风险,是因为其固有的风险就很高,尽管此前的检查也是专项评审的一部分,但他们却没有对已确定的漏洞做出应对并采取实质性改进。

(iv) 金融犯罪情报回报机制

金融犯罪数据是一个有用的工具,虽然只是几个关键的情报来源之一。但是截止目前,我们的金融犯罪监管工作都仅仅依靠定期的数据请求来收集有关机构反洗钱风险管控体系的信息。换言之,我们并没有经常开展金融犯罪信息、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以及他们如何管理这些风险等方面的信息收集工作。

2016年底,我们首次推出了金融犯罪信息回报机制(financial crime data return)。除了年收入低于500万英镑的非存款机构之外,所有其他受反洗钱条例监管的相关机构都必须履行信息回报义务。之后,我们在20173月时,收到了第一例信息回报。

我们将利用所收集到的信息数据用于加强反洗钱监督战略,并使我们更加相信我们始终将重点关注在风险最高的机构以及问题上。分析数据需要我们进行更多的案头审查工作,这反过来亦将帮助我们更好地确定金融犯罪风险和趋势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这也将保证我们能够拥有质量更高且更为一致的可比性数据,从而令我们可以更为准确地评估机构风险,并将检查对象定位在金融犯罪风险最高的机构。这种基于风险为本原则的高效措施亦将使我们能够更好地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尤其是在洗钱方面,另一方面看,这也是一种展示透明的方法,并且易于被行业和其他人理解。

我们还将积极地利用这些数据进行趋势分析,并确定新兴风险以及跨行业风险。此外,我们还期望信息回报机制可以降低我们向机构提出临时性数据请求的频率。

(v) 实时全额支付系统

20166月,英格兰银行行长宣布,允许现有的银行以直联方式加入实时全额支付系统(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 RTGS),以使一系列非银行支付服务提供商(Non-bank Payment Service Providers, PSP)能够与银行展开公平的竞争。正如政府随后曾表示的:“一直负责监管这些机构的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和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将致力为申请加入实时全额支付系统的机构以及人员建立并加强监管制度,以保证非银行支付服务提供商可以安全地接入支付系统的核心”。 与此同时,我们承诺将评估所有非银行支付服务提供商实时全额支付系统申请机构的反洗钱风险管控体系,以便使得我们确信所有新的系统参与者都能达到必要的反洗钱标准。

五、问题与成效

(i) 问题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日常的反洗钱工作相当不错,相关行业为管理大部分标准型风险客户而采取的措施亦较为足够,这些标准型风险客户也构成了绝大多数客户的总和。作为正常监管关系的一部分,通过我们评估所确定的任何必要的后续工作通常都是由机构自己推进完成的。

我们认为,最根本的共性原因主要还是治理方面的薄弱环节,以及资源持续性配置和重大投资的不足。这种投资不足可能会影响机构风险控制框架中关键工具的质量,比如不能及时更新交易监测系统。在大型机构中,我们曾发现他们用于识别、筛选和监控客户风险的系统会造成不利影响,而尽职调查和监控机制较差,特别是面对风险较高的业务时,则往往会导致风险导向型方法的效果不佳。这对许多管理体系复杂的公司来说仍然是一个挑战,但是我们已经看到他们正在不断的改进。

对于规模较小的机构来说,挑战往往意味着需要确保他们理解其义务,并且做出与其运作的商业模式相称的回应。在需要改变的时候,我们经常会看到,规模较小的机构能够比大公司更迅速地实施,这也许并不奇怪。此外,我们通过联络中心从各个行业小型机构收集到的信息将帮助我们了解如何发展我们的对外交流和政策指导,以及如何日臻完美。

我们在小型机构看到的最重要挑战亦与资源配置有关,这些机构中的关键人员往往受困于身兼多职或相互干扰的优先级事项较多,因此,这就可能会影响他们跟踪筛选和交易监控的能力,尤其是在他们拥有第三方提供商或依靠手动筛选的情况下。我们也看到了警报积压的产生以及因预警未能及时清除或汇报而导致了潜在的未披露之可疑活动或违反制裁禁令的风险。

在积极主动的监管工作过程中,我们看到很多公司都实施了大量的补救计划,并且管理金融犯罪风险的重要性也得到了顶层支持。我们还发现,高层管理人员、业务部门以及内控部门对如何达到有效目标拥有了更好的理解。对此,我们坚信对金融犯罪风险的理解和责任心是有效管理风险的关键之所在。

一般来说,如果相关机构能够正确考虑业务关系的性质和目的,特别是存在高风险因素的情况下,并将金融犯罪风险视为整体风险的一部分进行更广泛评估是完全正确的,也是有效的。我们已经看到了很多机构都已经根据这种风险管理方式而做出了一些很好的判断,以及由此促使机构做出更有效和更积极的回应。所有这一切都将有助于他们更有质量地管理风险和客户关系。

大部分经我们检查发现漏洞的相关机构正在并还将需要时间来继续其整改措施,而对于需要在全球经营复杂业务的大型机构来说,改进情况更是如此。但是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小型机构也存在类似的时间困境。

但是,我们认为,如果相关机构被发现反洗钱风险控制系统存在薄弱环节,他们总会力争有着实质性的改善。

事件驱动工作

除了实施我们积极的监督计划之外,我们还会从各种渠道接收到金融犯罪风险事件情报和信息,包括来自于诚信举报、执法机构和其他监管部门。我们将根据已经了解到的关于公司或个人的情况来评估这些信息,并使用基于风险为本的方法来确定我们需要采取的行动(如果必要的话)

2016/17年度,我们审查了超过一百五十宗此类案件转介,并在近九十宗个案中采取过行动。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会予以密切的持续监控,包括一些现场走访来缓释和监测风险。在其中的六个案例中,我们则采取了更为正式的监管行动,例如限制机构的业务资格。

(ii) 成效

我们采取基于风险为本的原则使用了各类工具来实现最佳的监管效果。近年来,我们通过运用整改项目工具和业务资格限制等手段取得了积极成果 直到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薄弱环节得到纠正,才会解禁相关机构的高风险业务资格。在2016/17年度,我们共计采取了六次限制业务资格的监管行动。

我们还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FSMA)》第166条赋予我们的权力,要求相关机构掌握必要技能的人(Skilled Persons)对该机构的金融犯罪风险控制体系进行独立评估,以及针对我们所关注的问题进行实施其治理工作并书面报告。在2016/17年度,我们共收到了五份这样的报告。

我们同样也会使用执法工具 -- 如果发现可能严重违反规则或反洗钱条例的情况,我们会迅速采取行动,调查并酌情对机构和个人进行不当行为的制裁。有关反洗钱的执法行动在2016/2017年度亦有所增加。目前,我们也正在进行一些正式调查并考虑移交数个个案给执法机关。

六、政策发展

当前,英国正在制定出台与洗钱有关的新法律,以执行欧盟反洗钱4号令(EUs Fourth Anti-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的要求。我们亦正在与国内外的政府、行业组织和其他监管机构紧密合作中,例如更新我们的指导意见,并为欧洲监管当局(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 ESA)的相关指南献言献策。

英国的新反洗钱条例也赋予我们可以针对相关机构采取“适格性(fit and proper)”监管与测试的权力,这将使得我们能够在对机构或其控制者的诚实性有重大关切时,发起执法行动。

20167月,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针对反洗钱4号令发布了修正案。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一直支持英国政府落实这些措施。

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FSMA)》第333U条要求我们就反洗钱问题向行业机构发布指导,以阐述如何根据这些新规定对待符合政治公众人物(PEP)定义的客户。为此,我们于2017316日时,发布了指导草案咨询稿。

(i) 反洗钱行业监督管理办公室

英国财政部(The Treasury)此前已经宣布,我们将负责监督类似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England and Wales)和英国税务专业协会(Association of Taxation Technicians)等行业自律组织的反洗钱监管质量。我们预计将于2017年底获得正式的权力,并正在与财政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商定如何在实践中运作这一机制。

行业自律组织负有监督其行业机构反洗钱工作质量的职责,例如客户身份识别程序等,并向国家犯罪调查局(National Crime Agency, NCA)提交嫌疑洗钱的报告,并由我们对此进行检查。在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内部也已经成立了一个名为反洗钱行业监督管理办公室(Office for Professional Body AML Supervision, OPBAS)的组织来实施“监管的监管(supervisor of supervisors)”之职能。这项工作将会由行业自律组织提供经费方面的资助。

(ii) 创新科技与有效性

我们亦热忱地鼓励业界采取措施减轻合规负担。为此,相关机构和科技提供商正在探索精简金融部门反洗钱工作环节的许多创新方法。我们亦热衷于跟上这个激动人心的领域,所以我们委托了一家咨询公司来调研这个趋势。在此,我们感谢所有来自机构、科技公司、学术界和行业协会并参与此倡议行动的人士。

我们还支持相关机构通过监管沙箱(sandbox)的创新机制来应对金融犯罪 -- 这将为他们在现实环境中测试创新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交付机制提供一个“安全空间(safe space)”。机构亦将会把这些创新应用于客户尽职调查或交易监控方面的多项工作之中。

201611月,在打击金融犯罪研讨会(Financial Crime Conference)的演讲和小组讨论中,我们探讨了如何更有效地实施反洗钱措施的主题,当时的会议还汇集了很多当今打击金融犯罪的最前沿话题,并讨论处理方法,同时就打击金融犯罪更广泛的政治环境进行了辨析。

(iii) 去风险化

英国财政部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已经对“去风险化(De-risking)”问题提出了担忧,即银行因为遏制洗钱和制裁违规风险的努力而导致一些客户无法进入金融体系所造成的意想不到之后果。据悉,在战乱地区经营的外国代理行和慈善机构等客户尤其受到了这方面的困扰与影响。

在我们的推动下,去年发布了有关“去风险化”影响方面的报告,我们将基于报告中所揭示出的问题继续与业界合作,鼓励在退出或拒绝银行业务关系时与客户进行更好的沟通。

有鉴于世界某些地区跨境贸易难以获得融资的困境,尤其还有代理行业务关系的锐减问题。 我们曾与英国政府开展合作,明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有关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措施应用于代理行业务的指引(201610月由FATF发布)已清楚地表明代理行不需要识别其提供服务的委托银行之客户身份。

与此同时,我们也是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反洗钱专家小组(Anti-Money Laundering Expert Group of the Basel Committee)的成员,协助更新了代理行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并参加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的代理行业务协调小组。

(vi) 强化英国反洗钱体制机制

我们亦与政府紧密合作,强化英国的金融犯罪法令,特别是反洗钱条例。例如,我们于二零一六年年底向英国内政部(Home Office)提出建议,修改“金融刑事条例草案(Criminal Finances Bill)(现称《2017年金融刑事法案(Criminal Finances Act 2017)),旨在减少防御性可疑活动报告数目以促进成本集约,并加强金融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探索一定程度的交易监控集中化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在信息共享方面,如果有助于确认或消除怀疑,我们认为使用信息共享渠道的门槛应当足够的低,这样可以便于有关机构互相分享信息。亦可使得机构们投入较少的资源就可能形成可疑交易报告(当有可能是一个对执法行动有重大价值的可疑交易报告时),或者让他们避免进行防御性的上报可疑交易。

我们还提出了修改允许机构依赖其他受监管行业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的相关规定,以改变委托方仍有法律责任的要求。这就需要改变现行的国际标准,但我们认为这可能有助于推行节省成本的措施和创新方法的诞生,从而减轻机构的负担,并为遵纪守法的客户简化开户流程。

在交易监控方面,我们认为集中化处理将有助于银行和执法部门更容易地分析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更好地发现交易背后的大背景。而这也将可以减少与犯罪无关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从而避免系统拥堵。

以上都是当前业内的最新辨析,我们仍将真诚地与有关各方接触,以达成最有可能实现减少犯罪这一共同目标的成果。

七、与国内外同行合作

(i) 国内

洗钱犯罪活动往往是全球性的,而且任何案件都可能影响数个司法管辖区。因此,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国内外之间的合作将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我们矢志推进与国内以及国际伙伴连同与其他有着共同利益和目标的组织建立并继续维持关系。

在国内,我们与执法机构以及政府乃至其他监管机构密切合作。例如,我们仍然是反洗钱联合情报特别工作组(Joint Money Laundering Intelligence Taskforce, JMLIT)的核心成员。该工作组是一个由执法和金融部门所组成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旨在打击洗钱和金融犯罪,并通过运营机制、战略深化和发展伙伴关系来确保英国金融市场的纯净。

我们还将工作人员调派到20164月启动的金融联合分析中心(Joint Financial Analysis Centre, JFAC),以分析巴拿马文件数据泄露事件。反洗钱联合情报特别工作组也正在调查犯有与税务欺诈和金融不法行为有关的犯罪或严重民事犯罪的个人以及公司。

(ii) 海外

我们亦继续着与海外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的密切合作。特别是继访问了香港和新加坡并就反洗钱方面的情报分享进行了讨论之后,我们还将继续与美国发展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最大限度地理解洗钱威胁。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所谓 “高端(high end)”洗钱活动,特别是涉及大额诈骗和金额巨大的严重腐败行为。

我们还将继续与英国执法部门和国际合作伙伴合作,保持最新发展动态的理解与掌握,以便我们和行业机构对风险拥有最好的认知,并共同努力缓释风险。

(iii) 国际标准设定

此外,我们积极参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工作,致力于为全球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建立强有力的标准。例如,我们选派了有经验的评估员加入FATF成员国反洗钱互评估的国际小组。

巴塞尔委员会和欧洲监管机构也有着与行业和监管者有关的反洗钱监管期望。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协助准备了监管机构如何引入基于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指导,以及金融公司应采取哪些步骤来确保采取风险敏感(risk-sensitive approach)的方法来解决洗钱问题。

八、展望未来

未来,打击洗钱和金融犯罪仍将继续是我们的主要优先事项之一。我们将继续审查自己的监督策略,利用创新的数据回报机制中的信息,将我们的工作定位于风险最高的机构和行业部门。除此之外,我们还打算在2017年底之前让反洗钱行业监督管理办公室(OPBAS)投入初步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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