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反洗钱工作愈显重要,监管处罚的力度逐年加大,但实际工作中仍有部分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对反洗钱工作态度不够,造成机构内部真实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资源不足、动力不足、协调不足。
【捷软反洗钱】遇到很多反洗钱工作者表示本机构反洗钱工作不易推进,希望可以通过培训或者访谈,或多或少地提升高级管理层的重视程度,让反洗钱工作可以顺利推进。我们从高级管理层反洗钱处罚情况出发,分析高级管理层履职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浅薄的建议。反洗钱岗位的朋友也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将本文推送给您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尽可能得到共识。
一、高级管理层处罚情况
《反洗钱法》赋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并可建议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各行业有不同的规定,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情况,则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五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境内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2年”,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可见,监管部门对高级管理层的行政处罚,对其自身的职业生涯影响很大。
2023年上半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36家分支机构官方网站共公布反洗钱罚单469张,总罚金近2.11亿元,涉及到179家机构和290位个人。经查,179家机构中仅3家机构未处罚至个人,双罚率超98%,具体数据如下表:
反洗钱罚单总数 | 反洗钱罚单总金额 |
469张 | 2.11亿元 |
涉及机构罚单数量 | 涉及机构处罚金额 |
179张 | 2.04亿元 |
涉及个人罚单个数 | 涉及个人处罚金额 |
290张 | 663.42万元 |
表1 2023年上半年监管反洗钱处罚情况统计
涉及到个人的罚单中,不同层级、部门及角色的处罚情况汇总见下表:
表2 2023年上半年监管反洗钱处罚分角色情况统计
可以看到,涉及高级管理层的罚单共有138张,占比超47%;罚金金额为322.11万元,占比超48%。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7月处罚公告中,首次出现了个人单笔反洗钱罚款超过百万的情况(时任某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葛某某被处以警告,罚款147.5万元)。可见,反洗钱双罚已经形成趋势,高级管理层的被处罚风险逐年增加。
二、高级管理层履职现状
反洗钱存在错误认知
【捷软反洗钱】在多个项目咨询时与高级管理层及各部门访谈,了解其反洗钱履职情况和认知,一些被访谈人员总是混淆“洗钱”和“反洗钱”概念,如多次说“洗钱工作”、“反洗钱风险自评估”等令人哭笑不得的字眼。对反洗钱的概念停留在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洗钱服务,而不是防范客户掩饰、隐瞒非法资金的所有活动。甚至在某银行访谈时,某高级管理人员在访谈初期十分抗拒且不配合,直言道“我又不洗钱,为什么要访谈我?”听完只能感叹,反洗钱工作任重而道远。实际上所有金融机构只要有客户资金进出流动,就可能存在掩饰、隐瞒非法资金的行为,并通过金融产品来获利或者转移。
反洗钱工作职责不明确
因为不容易具体参与反洗钱工作,高级管理层对于自身反洗钱职责和定位不清晰,主动参与的意愿不足,反洗钱履职形式化。目前国内很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的途径是“签名”履职,反洗钱相关会议重发言、轻行动,导致高级管理层履职形式化,并未了解本机构的洗钱风险点和管控措施薄弱的环节,且对于解决内部基础性、反洗钱跨部门协调等重大问题的推动性不足,导致反洗钱工作难以推进。高级管理人员在访谈时口头表述自己非常重视反洗钱工作,但查看其履职记录、推动反洗钱工作的指示以及机构反洗钱工作现状就可以看出来“口头重视”不可取。
洗钱风险管理意识薄弱
不少高管对洗钱风险认识不足,主观判断本机构没什么洗钱风险,也不太需要加强风险管理,能应对符合监管检查即可。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国内反洗钱起步晚,法律更新宣贯不足,金融机构更注重市场拓展和经营风险;二是监管对于反洗钱的处罚威慑力度不足以引起高级管理层重视;三是大部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并未从事过反洗钱工作,专业性理解不足,所以不太能体会反洗钱工作的广泛性、重要性、繁琐和难度。
“我们机构没有什么洗钱风险,有必要投入太大力气建设反洗钱系统、请外部咨询吗?”——高级管理层这类问题传达出的意思是领导认为反洗钱主管部门事儿太多了,财力人力投入与看得见的业务收益不成正比,甚至反洗钱工作会制约业务扩展。殊不知金融机构风险为本,作为强监管行业,合规是开展一切业务活动的底线,跟业务工作考虑投入产出比不同,需要客观科学的判断洗钱风险和管理履职。——【捷软反洗钱】只能说建设功能全面反洗钱系统,借助外部咨询确实可以提升机构反洗钱工作效率和质量,但对于机构内部是否需要采购升级反洗钱系统或咨询服务,这就需要根据各机构风险情况和预算情况进行决定。
重业务发展轻洗钱风险
企业有市场才有活路,但过于重视业务扩张,轻视洗钱风险管理则会面临未来客户损失和巨额罚单的可能性。大力投入某项业务,如果疏于防范,可能导致本业务依赖非法资金来支撑(例如支付业务中对待二清、网络赌博等商户),实际上对于本机构的业务投入风险巨大。反洗钱工作难以推进,各部门配合程度参差不齐,究其原因还是主管领导不够重视反洗钱工作。甚至部分领导认为“既然法规中规定反洗钱工作的职责部门为法规部,为什么制度制定、客户洗钱风险评级、可疑交易分析、自评估工作等工作为何还要业务部门参与?业务经营指标压力这么大,反洗钱合规工作就不要添堵增加工作量或者制造客户障碍了”。——如果涉嫌违规的业务搞得大搞得好,对本机构对本人可能不是好业绩,7月份处罚两家头部机构几十亿的罚单也许值得借鉴。
三、高级管理层履职建议
高级管理层反洗钱职责需清晰
机构在制定洗钱风险管理制度时,需要明确高级管理层到底需要履行哪些职责,承担哪些责任。目前大部分机构制定该制度时,对于高级管理层各部门的职责,多依照《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进行制定,但需要注意,不能照抄原文,且需将不明确的内容具体化,如“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需要说明具体的频率,如半年度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可在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说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理时限,“及时”需要根据处理时限的安排进行明确,并对重点可疑报告、高风险客户等事件有传阅、批示。
确保反洗钱分管领导的独立性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中规定“法人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其有权独立开展工作,直接向董事会报告洗钱风险管理情况”。分管领导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且需要确保其有适配的资源和权利,可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在需要其履行反洗钱职责的时候“推得动”,从而避免工作被经营业务指标干扰。
同时应满足《指引》中规定的任职要求,“具有五年以上合规或风险管理工作经历,或者具有所在行业十年以上工作经历”。相对长时间的风险工作和行业经验,有利于分管领导了解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与自身业务的结合情况,能以风险为本的原则,开展反洗钱工作。
协调调动业务部门的积极性
反洗钱的业务流程涉及到金融机构方方面面,尤其业务部门作为第一道防线,互相配合尤其重要,但反洗钱主管部门的权限可能无法驱动业务部门或其他责任部门配合工作,因此汇报给高级管理层,发挥推动作用尤为重要。
分管其他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推动本条线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不能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同时,金融机构自身定位及盈利需求,要求各部门也要参与到目标客户的风险决策中,其中包括了客户定位、产品设计、盈利途径、风险平衡等多个决策点。相关的决策内容也应该将洗钱风险(或者扩大到全面风险)作为重点考虑的范畴。
切实发挥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的作用
建议金融机构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会议需报告本机构该季度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薄弱环节和风险点、遇到的问题、需要高级管理层协调的事项等,方便高级管理层掌握情况,并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同时,反洗钱主管部门也可将收集一些内外部信息,如与本机构业务类型相关的洗钱案例、反洗钱处罚、更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高级管理层传递洗钱风险变化的情况,在工作认识和专业性上获取共识。
写在最后:接触过很多反洗钱工作者谈到反洗钱工作的处境和困难,但是也有同仁说自己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展相对顺利。【捷软反洗钱】曾问过原因,他说行长之前一直在风险管理条线,接触过反洗钱工作,因此比较重视反洗钱、决策指挥也专业到位。——路虽远行则将至,愿各位在反洗钱工作之路上得遇重视并专业的领导,构筑预防洗钱金融环境,遏制非法收入,必将事半功倍,于本机构健康、于国家社会有序,功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