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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融资风险评估及国际案例参考-【捷软反洗钱】看系列之十四
近期网传监管部门将调整原《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特别是要新增扩散融资风险评估的内容。广大从业人员对于扩散融资风险了解不足,因此忧心忡忡,有同业表示“愁得睡不着觉”。为缓解大家紧张情绪,【捷软反洗钱】根据现有国际国内法规,对扩散融资风险及评估方法进行简要介绍,正式扩散融资风险评估方法论请大家等待监管部门发文。【捷软反洗钱】也将持续关注并与大家一起学习研究探讨。
1扩散融资的定义和参考文献
1.1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2020年10月,FATF修改了《四十项建议》中建议1(风险评估和运用风险为本的方法)及其释义,要求各国(含地区,下同)及私营部门识别、评估、理解并控制其面临的扩散融资风险,明确扩散融资风险定义为“潜在违反、 不执行或规避防扩散定向金融管制义务( 建议 7) 的风险”。
而建议 7 规定的义务仅限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规定的针对朝鲜和伊朗的定向金融管制,包括要求各国毫不延迟地冻结被联合国安理会列名或根据其授权列名的个人或实体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并确保没有任何资金或其他资产被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被列名个人或实体,或使其受益。
2021年6月29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扩散融资风险评估和控制指引》。该指引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各国政府和私营部门提供了扩散融资风险评估的指导方针;第二部分重点介绍各国政府、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可以采取的控制其扩散融资风险的具体措施;第三部分就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应当如何监管或监测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进行扩散融资风险评估和控制提供了一般指引。
1.2联合国
根据 FATF 建议 1 和 FATF《指引》,联合国涉及朝鲜和伊朗的定向金融制裁分别为涉朝鲜的“第 1718( 2006) 号决议”及其后续决议和涉伊朗的“第 2231( 2015) 号决议”。
1.2.1涉朝鲜-第 1718(2006)号决议及其后续决议
该决议的诞生背景为2006年10月朝鲜实施首次核试验,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2006 年 10 月 14 日, 联合国安理会火速通过第 1718( 2006) 号决议,设立 1718 委员会,负责监督涉朝鲜相关制裁措施,构建了以武器禁运、金融封锁、技术管制为核心的对朝制裁体系。
2006至2017年期间,联合国安理会陆续通过 14 项后续决议扩大制裁措施和新增个人和实体名单,目前1718制裁名单上共有80个实体和75名个人。
我国发言人表示:作为负责任大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方支持全面、完整、准确地执行安理会有关涉朝决议,支持“1718委员会”和专家小组在严格履行授权基础上,推动有关决议得到有效落实。
1.2.2涉伊朗-第 2231(2015)号决议名单
2015年7月14日,伊朗与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及欧盟达成全面协定,旨在限制伊朗核活动以换取国际制裁解除。2015年7月20 日, 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 2231( 2015)号决议,将《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 简称“伊核协议”)纳入,并终止联合国安理会以往关于伊朗核问题的各项决议条款, 建立了包括定向金融管制在内的限制性措施。
决议最初列明的制裁对象主要为参与伊朗核、导弹计划的实体及个人(截至2018年2231 清单共列名 23 名个人和 61 个实体),后续十年内执行过程中存在多方争议,尤其是美国和欧盟采用单边制裁的形式,近期伊以又爆发了多次军事冲突,实质上破坏了伊核协议的存在基础。
1.3国内法规
1.3.1《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白皮书
《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是中国政府首次就防扩散问题发布的权威文件,系统阐述了中国在防扩散领域的政策立场“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等各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坚决反对此类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中国不支持、不鼓励、不帮助任何国家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中国严格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国际义务,建立覆盖核、生、化、导等领域的国内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实施清单管理、最终用户核查等国际通行措施,并通过跨部门执法协作与国际合作强化执行效力,体现负责任大国的担当。
1.3.2《出口管制法》2020年1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履行国际义务为核心,对涉及核、生物、化学武器及运载工具的两用物项、军品等实施严格管控。首次明确通过动态出口管制清单、临时管制和全面兜底条款,覆盖敏感技术、货物及服务出口;建立出口许可、最终用户核查及违规实体管控名单制度,禁止非法转让或滥用。明确域外管辖及对等反制措施,严惩违法出口行为,强化国家安全保障与国际规则接轨,平衡贸易便利与风险防范。
1.3.3《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2024年12月
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发布2024年第51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新发布的清单将原有分散的核、生物、化学、导弹等物项清单整合为统一的分类体系,明确10大行业领域和5种物项类型,强化对两用技术的出口限制,防范其通过商业交易为扩散融资提供载体。清单与《出口管制法》配套实施,要求企业定期筛查客户和最终用户,避免涉及被制裁实体,从交易层面切断扩散融资的可能渠道。
1.3.4反洗钱领域相关法规
截止发稿前学习研究的结果,我国的反洗钱相关法规中直接提及“扩散融资风险”的内容较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银发〔2017〕187号)细化包括对涉及制裁及扩散融资的定向金融制裁措施,确保资产冻结及时有效。
《关于印发<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反洗发[2018]19号)》中第三条规定“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管理……”,将恐怖融资、扩散融资风险统一纳入洗钱风险进行管理。
2扩散融资风险评估方法论
目前我国监管部门暂未对扩散融资风险评估提出具体的要求和指引,建议参考2021年6月29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的《扩散融资风险评估和控制指引》和2025年3月亚太反洗钱组织(APG)秘书处发布《航运注册制度与扩散融资风险》事实说明文件的进行评估和指标模型设计。
2.1FATF《扩散融资风险评估和控制指引》的评估框架
根据《指引》内容:与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类似,扩散融资风险可以看作是包含三个因素的函数:威胁、漏洞和后果。另一个对任何风险评估流程都适用的概念是理解固有风险和剩余风险,并以类似于各国政府和私营公司已经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的方式,将这些概念具体应用于扩散融资风险。
《2013年国家风险评估指引》和《2019年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指引》提出了其他与风险评估相关的概念,即威胁、脆弱性和后果。扩散融资风险评估的具体要素如下:
如何进行扩散融资风险评估,FATF进行了详细的建议,例如:
1. 编制清单了解基础情况:(1)主要的已知或疑似威胁清单;⑵被利用的关键行业、产品或服务;⑶被列名个人和实体从事的活动类型;以及⑷被列名个人和实体未被剥夺资产或未被识别的主要原因。
2. 私营公司进行的扩散融资风险评估而言,包含准入和持续尽职调查阶段所收集的客户尽职调查(CDD)信息(特别是法人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权)的机构和集团数据库、以及涉及两用或出口管制物项销售的交易记录将会是适用的。另一个重要来源可以是:⑴威胁分析报告;⑵国家扩散融资风险评估;以及⑶涉及违反、不执行或逃避扩散融资定向金融制裁案件的监管通告。旨在识别被列名个人和实体及代表被列名个人和实体或按照其指示行事的个人和实体的内部控制规则对遵守扩散融资定向金融制裁也是有意义的。如:客户概况风险指标、账户和交易活动风险指标、海运行业风险指标贸易融资风险指标等。
3. 就私营公司进行的扩散融资风险评估而言,考虑因素还可以包括:⑴公司业务的性质、规模、多样性和地理足迹;⑵目标市场和客户概况;以及⑶私营公司所处理的交易量和规模。
4. 行业漏洞是指促使被列名个人和实体用来达到逃避扩散融资制裁目的的特定行业的薄弱环节和背景特征。扩散融资风险意识水平较低、对定向金融制裁要求的理解不足、以及行业内合规文化整体薄弱等薄弱环节,无不构成被滥用的漏洞。考虑因素还可以包括每个行业和子行业资金流动的相对复杂性和影响范围。金融行业只是这些行为者所利用的行业之一。不过,最近的类型学强调了被列名个人和实体、或代表被列名个人和实体行事或受其控制的个人和实体如何利用其他行业,以达到潜在违反、不执行或逃避扩散融资定向金融制裁的目的。如联合国安理会专家小组最近的报告所述,这些行业包括但不限于:⑴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成立被列名个人和实体用来掩盖金融交易与被列名个人或实体之间联系的公司实体;⑵贵金属和宝石经销商(DPMS):为被列名个人和实体提供一种跨境秘密转移金融资源的备选方法;⑶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为从事过挖矿和盗窃的被列名个人和实体提供产品,并提供一个即时跨境转移资金的平台;⑷海运行业:为被列名个人和实体提供运载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其运载系统的部件和材料的手段。这些行为者还违反联合国安理会规定,利用海运行业非法从事经济部门活动,从中获取的收入可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计划提供基础融资。
5.容易被用于潜在违反、不执行或逃避扩散融资定向金融制裁的产品有:代理行服务、贸易融资、虚拟资产。
6. 作为风险分析的结果,扩散融资风险通常分为低、中或高,不同类别之间可能存在组合(例如,中高、中低)。
2.2APG《航运注册制度与扩散融资风险》事实说明文件
2025年3月10日,为协助成员为第四轮互评估做好准备并应对新出现的区域风险,亚太反洗钱组织(APG)秘书处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支持下,发布《航运注册制度与扩散融资风险》事实说明文件。其中强调的案例研究提供了扩散融资风险的实际例子和评估方法,有助于成员理解并应对扩散融资风险。
《APG 2024年类型学报告》,案例研究#99,中国台北:A和B与C、D等人共同投资经营海上加油业务。他们使用多艘悬挂外国船旗的油轮,虚假申报出口目的港,然后在朝鲜港口附近为受制裁的朝鲜船“Saebyo”进行加油作业。中国台北当局逮捕并起诉了A、B、C和D,他们目前正在受审。
《APG 2023年类型学报告》,案例研究#114,库克群岛:一家国际公司成立并在库克群岛信托办公室注册,作为一艘在司法管辖区B登记船舶的“船东”。该公司在司法管辖区C运营业务。一份可疑活动报告发现,该船因参与与另一艘悬挂朝鲜船旗的船的非法船对船过驳而被暂停,随后在司法管辖区B注销登记。该公司被列入制裁名单并在库克岛注销登记。
《联合国专家小组2023年报告》以“An Hai 6”和“Anni”为例,说明了朝鲜的一种常见方法。这两艘船以前都是悬挂中国船旗的船,在转移给朝鲜前的几个月被出售给马绍尔群岛注册的实体。它们在一次交付航行中悬挂纽埃船旗,中途在釜山(韩国)停留以更换船员,然后离开(据说)前往日本。然而,它们却驶向了朝鲜。联合国的报告指出,纽埃的船舶登记机构未能在几项指控上提供令人信服的尽调。
《澳大利亚2022年扩散融资国家风险评估》:据报道,2017年,一家澳大利亚注册的房地产公司和它的一名中国籍董事涉嫌走私朝鲜煤炭。这些煤炭被装在一艘悬挂巴拿马船旗的船上运往越南,并被人误标记为俄罗斯原产。该公司和该名董事受到了当局的调查。
3扩散融资风险评估国际案例参考
为响应FATF的建议及履行国际义务,多国公布或在可控范围内共享了本国开展扩散融资风险评估的方法及结论。本文列举三例供参考:
3.1中国扩散融资风险研究报告(2018-2022)-非公开
按照国家扩散融资风险评估的要求与形式, 以2018 年至 2022年作为评估时间区间,根据 FATF 建议1和 FATF《指引》,通过研究联合国安理会关于第 1718(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专家小组报告、有关国家扩散融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司法判例等资料,综合运用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评估中国面临的扩散融资威胁和缺陷,分析我国面临的扩散融资风险,并提出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内容略。
结论:我国面临的扩散融资风险主要在于银行业、保险(货运险、 船舶险)业、黄金零售与回收企业以及空壳或幌子公司、虚拟资产、地下钱庄、货币和贵金属非法跨境携带等方面,应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有效控制可能面临的扩散融资风险。
3.2新加坡发布国家扩散融资行业最佳实践(2025)
新加坡作为全球重要的金融中心和贸易枢纽,始终面临扩散融资的风险挑战。扩散融资涉及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活动提供资金或资源,其隐蔽性、跨国性和技术复杂性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构成威胁。为应对这一挑战,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联合银行业、非银行机构及国际组织,通过公私合作机制制定了《反扩散融资行业最佳实践指南》。本报告基于该指南的核心内容,系统梳理PF的风险类型、评估方法、缓解措施及行业协作框架,旨在为金融机构提供可操作的风险管理路径,同时为非银行机构提供实践参考。
高风险领域
客户风险:涉及受制裁实体(如朝鲜外贸银行)、敏感行业(如两用物项贸易)。
地域风险:与朝鲜、伊朗或其邻近中转国(如马来西亚、阿联酋)的商业往来。
虚拟资产滥用:朝鲜黑客通过加密货币(如混币器Tornado Cash)洗钱,占新加坡PF案件的17%。
典型手法
壳公司与复杂架构:通过离岸空壳公司隐藏真实交易方(如朝鲜实体通过马来西亚公司采购数控机床)。
船舶身份欺诈:关闭AIS信号、伪造IMO编号进行船对船(STS)转运(如朝鲜油轮“Winson Oil”)。
贸易融资漏洞:虚假申报货物(如将铀浓缩离心机申报为“工业设备”)。
3.3美国财政部 《2024年国家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评估》
报告详细介绍了美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框架最近的重大更新,并解释了非法金融风险环境的变化。这包括持续的芬太尼危机、国内外恐怖袭击和相关融资、勒索软件攻击威力的增强、职业洗钱的增长、以及支付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数字化。这些评估还论证了全球和平与安全的重大威胁——比如俄罗斯在乌克兰持续的非法、无端和不正当的军事行动,以及哈马斯于2023年10月7日在以色列发动的恐怖袭击——如何影响了美国的非法金融风险环境。
关键发现-扩散融资部分:自《2022年评估》以来,俄罗斯和朝鲜的风险在增加。为了支持自己在乌克兰的非法军事行动,俄罗斯加大了非法获取美国原产军用商品的力度,并使用了各种模糊技术,比如利用幌子公司和世界各地的转运点。与朝鲜有关的网络越来越多地利用数字经济,包括通过黑客攻击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以及在海外部署欺诈性IT工作者。
The FATF Recommendations
https://www.fatf-gafi.org/content/dam/fatfgafi/recommendations/FATF%20Recommendations%202012.pdf.coredownload.inline.pdf
Guidance on Proliferation Financing Risk Assessment and Mitigation
https://www.fatf-gafi.org/en/publications/Financingofproliferation/Proliferation-financing-risk-assessment-mitigation.html
安全理事会关于第1718(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https://main.un.org/securitycouncil/zh/sanctions/1718
安全理事会第 2231( 2015) 号决议的公告
https://press.un.org/en/2015/sc11974.doc.htm
《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771.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https://www.gov.cn/xinwen/2020-10/18/content_5552119.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1/content_6987846.htm
APG 《航运注册制度与扩散融资风险》事实说明文件
https://apgml.org/news/details.aspx?pcPage=1&n=7233&sessionid=1993085589
新加坡CPF best practice paper
https://acd.mlaw.gov.sg/news/notices-from-the-registrar/publication-of-cpf-industry-best-practice-paper/?sessionid=1996378944
美国财政部 《2024年国家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评估》
https://home.treasury.gov/news/press-releases/jy2080
1扩散融资的定义和参考文献
1.1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2020年10月,FATF修改了《四十项建议》中建议1(风险评估和运用风险为本的方法)及其释义,要求各国(含地区,下同)及私营部门识别、评估、理解并控制其面临的扩散融资风险,明确扩散融资风险定义为“潜在违反、 不执行或规避防扩散定向金融管制义务( 建议 7) 的风险”。
而建议 7 规定的义务仅限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规定的针对朝鲜和伊朗的定向金融管制,包括要求各国毫不延迟地冻结被联合国安理会列名或根据其授权列名的个人或实体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并确保没有任何资金或其他资产被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被列名个人或实体,或使其受益。
2021年6月29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扩散融资风险评估和控制指引》。该指引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各国政府和私营部门提供了扩散融资风险评估的指导方针;第二部分重点介绍各国政府、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可以采取的控制其扩散融资风险的具体措施;第三部分就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应当如何监管或监测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进行扩散融资风险评估和控制提供了一般指引。
1.2联合国
根据 FATF 建议 1 和 FATF《指引》,联合国涉及朝鲜和伊朗的定向金融制裁分别为涉朝鲜的“第 1718( 2006) 号决议”及其后续决议和涉伊朗的“第 2231( 2015) 号决议”。
1.2.1涉朝鲜-第 1718(2006)号决议及其后续决议
该决议的诞生背景为2006年10月朝鲜实施首次核试验,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2006 年 10 月 14 日, 联合国安理会火速通过第 1718( 2006) 号决议,设立 1718 委员会,负责监督涉朝鲜相关制裁措施,构建了以武器禁运、金融封锁、技术管制为核心的对朝制裁体系。
2006至2017年期间,联合国安理会陆续通过 14 项后续决议扩大制裁措施和新增个人和实体名单,目前1718制裁名单上共有80个实体和75名个人。
我国发言人表示:作为负责任大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方支持全面、完整、准确地执行安理会有关涉朝决议,支持“1718委员会”和专家小组在严格履行授权基础上,推动有关决议得到有效落实。
1.2.2涉伊朗-第 2231(2015)号决议名单
2015年7月14日,伊朗与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及欧盟达成全面协定,旨在限制伊朗核活动以换取国际制裁解除。2015年7月20 日, 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 2231( 2015)号决议,将《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 简称“伊核协议”)纳入,并终止联合国安理会以往关于伊朗核问题的各项决议条款, 建立了包括定向金融管制在内的限制性措施。
决议最初列明的制裁对象主要为参与伊朗核、导弹计划的实体及个人(截至2018年2231 清单共列名 23 名个人和 61 个实体),后续十年内执行过程中存在多方争议,尤其是美国和欧盟采用单边制裁的形式,近期伊以又爆发了多次军事冲突,实质上破坏了伊核协议的存在基础。
1.3国内法规
1.3.1《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白皮书
《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是中国政府首次就防扩散问题发布的权威文件,系统阐述了中国在防扩散领域的政策立场“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等各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坚决反对此类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中国不支持、不鼓励、不帮助任何国家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中国严格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国际义务,建立覆盖核、生、化、导等领域的国内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实施清单管理、最终用户核查等国际通行措施,并通过跨部门执法协作与国际合作强化执行效力,体现负责任大国的担当。
1.3.2《出口管制法》2020年1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履行国际义务为核心,对涉及核、生物、化学武器及运载工具的两用物项、军品等实施严格管控。首次明确通过动态出口管制清单、临时管制和全面兜底条款,覆盖敏感技术、货物及服务出口;建立出口许可、最终用户核查及违规实体管控名单制度,禁止非法转让或滥用。明确域外管辖及对等反制措施,严惩违法出口行为,强化国家安全保障与国际规则接轨,平衡贸易便利与风险防范。
1.3.3《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2024年12月
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发布2024年第51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新发布的清单将原有分散的核、生物、化学、导弹等物项清单整合为统一的分类体系,明确10大行业领域和5种物项类型,强化对两用技术的出口限制,防范其通过商业交易为扩散融资提供载体。清单与《出口管制法》配套实施,要求企业定期筛查客户和最终用户,避免涉及被制裁实体,从交易层面切断扩散融资的可能渠道。
1.3.4反洗钱领域相关法规
截止发稿前学习研究的结果,我国的反洗钱相关法规中直接提及“扩散融资风险”的内容较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银发〔2017〕187号)细化包括对涉及制裁及扩散融资的定向金融制裁措施,确保资产冻结及时有效。
《关于印发<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反洗发[2018]19号)》中第三条规定“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管理……”,将恐怖融资、扩散融资风险统一纳入洗钱风险进行管理。
2扩散融资风险评估方法论
目前我国监管部门暂未对扩散融资风险评估提出具体的要求和指引,建议参考2021年6月29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的《扩散融资风险评估和控制指引》和2025年3月亚太反洗钱组织(APG)秘书处发布《航运注册制度与扩散融资风险》事实说明文件的进行评估和指标模型设计。
2.1FATF《扩散融资风险评估和控制指引》的评估框架
根据《指引》内容:与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类似,扩散融资风险可以看作是包含三个因素的函数:威胁、漏洞和后果。另一个对任何风险评估流程都适用的概念是理解固有风险和剩余风险,并以类似于各国政府和私营公司已经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的方式,将这些概念具体应用于扩散融资风险。
《2013年国家风险评估指引》和《2019年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指引》提出了其他与风险评估相关的概念,即威胁、脆弱性和后果。扩散融资风险评估的具体要素如下:
如何进行扩散融资风险评估,FATF进行了详细的建议,例如:
1. 编制清单了解基础情况:(1)主要的已知或疑似威胁清单;⑵被利用的关键行业、产品或服务;⑶被列名个人和实体从事的活动类型;以及⑷被列名个人和实体未被剥夺资产或未被识别的主要原因。
2. 私营公司进行的扩散融资风险评估而言,包含准入和持续尽职调查阶段所收集的客户尽职调查(CDD)信息(特别是法人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权)的机构和集团数据库、以及涉及两用或出口管制物项销售的交易记录将会是适用的。另一个重要来源可以是:⑴威胁分析报告;⑵国家扩散融资风险评估;以及⑶涉及违反、不执行或逃避扩散融资定向金融制裁案件的监管通告。旨在识别被列名个人和实体及代表被列名个人和实体或按照其指示行事的个人和实体的内部控制规则对遵守扩散融资定向金融制裁也是有意义的。如:客户概况风险指标、账户和交易活动风险指标、海运行业风险指标贸易融资风险指标等。
3. 就私营公司进行的扩散融资风险评估而言,考虑因素还可以包括:⑴公司业务的性质、规模、多样性和地理足迹;⑵目标市场和客户概况;以及⑶私营公司所处理的交易量和规模。
4. 行业漏洞是指促使被列名个人和实体用来达到逃避扩散融资制裁目的的特定行业的薄弱环节和背景特征。扩散融资风险意识水平较低、对定向金融制裁要求的理解不足、以及行业内合规文化整体薄弱等薄弱环节,无不构成被滥用的漏洞。考虑因素还可以包括每个行业和子行业资金流动的相对复杂性和影响范围。金融行业只是这些行为者所利用的行业之一。不过,最近的类型学强调了被列名个人和实体、或代表被列名个人和实体行事或受其控制的个人和实体如何利用其他行业,以达到潜在违反、不执行或逃避扩散融资定向金融制裁的目的。如联合国安理会专家小组最近的报告所述,这些行业包括但不限于:⑴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成立被列名个人和实体用来掩盖金融交易与被列名个人或实体之间联系的公司实体;⑵贵金属和宝石经销商(DPMS):为被列名个人和实体提供一种跨境秘密转移金融资源的备选方法;⑶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为从事过挖矿和盗窃的被列名个人和实体提供产品,并提供一个即时跨境转移资金的平台;⑷海运行业:为被列名个人和实体提供运载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其运载系统的部件和材料的手段。这些行为者还违反联合国安理会规定,利用海运行业非法从事经济部门活动,从中获取的收入可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计划提供基础融资。
5.容易被用于潜在违反、不执行或逃避扩散融资定向金融制裁的产品有:代理行服务、贸易融资、虚拟资产。
6. 作为风险分析的结果,扩散融资风险通常分为低、中或高,不同类别之间可能存在组合(例如,中高、中低)。
2.2APG《航运注册制度与扩散融资风险》事实说明文件
2025年3月10日,为协助成员为第四轮互评估做好准备并应对新出现的区域风险,亚太反洗钱组织(APG)秘书处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支持下,发布《航运注册制度与扩散融资风险》事实说明文件。其中强调的案例研究提供了扩散融资风险的实际例子和评估方法,有助于成员理解并应对扩散融资风险。
《APG 2024年类型学报告》,案例研究#99,中国台北:A和B与C、D等人共同投资经营海上加油业务。他们使用多艘悬挂外国船旗的油轮,虚假申报出口目的港,然后在朝鲜港口附近为受制裁的朝鲜船“Saebyo”进行加油作业。中国台北当局逮捕并起诉了A、B、C和D,他们目前正在受审。
《APG 2023年类型学报告》,案例研究#114,库克群岛:一家国际公司成立并在库克群岛信托办公室注册,作为一艘在司法管辖区B登记船舶的“船东”。该公司在司法管辖区C运营业务。一份可疑活动报告发现,该船因参与与另一艘悬挂朝鲜船旗的船的非法船对船过驳而被暂停,随后在司法管辖区B注销登记。该公司被列入制裁名单并在库克岛注销登记。
《联合国专家小组2023年报告》以“An Hai 6”和“Anni”为例,说明了朝鲜的一种常见方法。这两艘船以前都是悬挂中国船旗的船,在转移给朝鲜前的几个月被出售给马绍尔群岛注册的实体。它们在一次交付航行中悬挂纽埃船旗,中途在釜山(韩国)停留以更换船员,然后离开(据说)前往日本。然而,它们却驶向了朝鲜。联合国的报告指出,纽埃的船舶登记机构未能在几项指控上提供令人信服的尽调。
《澳大利亚2022年扩散融资国家风险评估》:据报道,2017年,一家澳大利亚注册的房地产公司和它的一名中国籍董事涉嫌走私朝鲜煤炭。这些煤炭被装在一艘悬挂巴拿马船旗的船上运往越南,并被人误标记为俄罗斯原产。该公司和该名董事受到了当局的调查。
3扩散融资风险评估国际案例参考
为响应FATF的建议及履行国际义务,多国公布或在可控范围内共享了本国开展扩散融资风险评估的方法及结论。本文列举三例供参考:
3.1中国扩散融资风险研究报告(2018-2022)-非公开
按照国家扩散融资风险评估的要求与形式, 以2018 年至 2022年作为评估时间区间,根据 FATF 建议1和 FATF《指引》,通过研究联合国安理会关于第 1718(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专家小组报告、有关国家扩散融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司法判例等资料,综合运用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评估中国面临的扩散融资威胁和缺陷,分析我国面临的扩散融资风险,并提出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内容略。
结论:我国面临的扩散融资风险主要在于银行业、保险(货运险、 船舶险)业、黄金零售与回收企业以及空壳或幌子公司、虚拟资产、地下钱庄、货币和贵金属非法跨境携带等方面,应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有效控制可能面临的扩散融资风险。
3.2新加坡发布国家扩散融资行业最佳实践(2025)
新加坡作为全球重要的金融中心和贸易枢纽,始终面临扩散融资的风险挑战。扩散融资涉及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活动提供资金或资源,其隐蔽性、跨国性和技术复杂性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构成威胁。为应对这一挑战,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联合银行业、非银行机构及国际组织,通过公私合作机制制定了《反扩散融资行业最佳实践指南》。本报告基于该指南的核心内容,系统梳理PF的风险类型、评估方法、缓解措施及行业协作框架,旨在为金融机构提供可操作的风险管理路径,同时为非银行机构提供实践参考。
高风险领域
客户风险:涉及受制裁实体(如朝鲜外贸银行)、敏感行业(如两用物项贸易)。
地域风险:与朝鲜、伊朗或其邻近中转国(如马来西亚、阿联酋)的商业往来。
虚拟资产滥用:朝鲜黑客通过加密货币(如混币器Tornado Cash)洗钱,占新加坡PF案件的17%。
典型手法
壳公司与复杂架构:通过离岸空壳公司隐藏真实交易方(如朝鲜实体通过马来西亚公司采购数控机床)。
船舶身份欺诈:关闭AIS信号、伪造IMO编号进行船对船(STS)转运(如朝鲜油轮“Winson Oil”)。
贸易融资漏洞:虚假申报货物(如将铀浓缩离心机申报为“工业设备”)。
3.3美国财政部 《2024年国家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评估》
报告详细介绍了美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框架最近的重大更新,并解释了非法金融风险环境的变化。这包括持续的芬太尼危机、国内外恐怖袭击和相关融资、勒索软件攻击威力的增强、职业洗钱的增长、以及支付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数字化。这些评估还论证了全球和平与安全的重大威胁——比如俄罗斯在乌克兰持续的非法、无端和不正当的军事行动,以及哈马斯于2023年10月7日在以色列发动的恐怖袭击——如何影响了美国的非法金融风险环境。
关键发现-扩散融资部分:自《2022年评估》以来,俄罗斯和朝鲜的风险在增加。为了支持自己在乌克兰的非法军事行动,俄罗斯加大了非法获取美国原产军用商品的力度,并使用了各种模糊技术,比如利用幌子公司和世界各地的转运点。与朝鲜有关的网络越来越多地利用数字经济,包括通过黑客攻击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以及在海外部署欺诈性IT工作者。
The FATF Recommendations
https://www.fatf-gafi.org/content/dam/fatfgafi/recommendations/FATF%20Recommendations%202012.pdf.coredownload.inline.pdf
Guidance on Proliferation Financing Risk Assessment and Mitigation
https://www.fatf-gafi.org/en/publications/Financingofproliferation/Proliferation-financing-risk-assessment-mitigation.html
安全理事会关于第1718(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https://main.un.org/securitycouncil/zh/sanctions/1718
安全理事会第 2231( 2015) 号决议的公告
https://press.un.org/en/2015/sc11974.doc.htm
《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771.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https://www.gov.cn/xinwen/2020-10/18/content_5552119.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1/content_6987846.htm
APG 《航运注册制度与扩散融资风险》事实说明文件
https://apgml.org/news/details.aspx?pcPage=1&n=7233&sessionid=1993085589
新加坡CPF best practice paper
https://acd.mlaw.gov.sg/news/notices-from-the-registrar/publication-of-cpf-industry-best-practice-paper/?sessionid=1996378944
美国财政部 《2024年国家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评估》
https://home.treasury.gov/news/press-releases/jy2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