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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钟取不出来的,后果自负!”《孤注一掷》中的洗钱犯罪手法分析——【捷软反洗钱】案例分析之七(下)


3

刑事犯罪类型


3.1 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2023年8月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跑分洗钱”的刑事案件。2023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杨某某为“赚钱”铤而走险,明知洗钱是违法犯罪行为,却依旧通过某网络软件接洗钱任务,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跑分”洗钱,同时还联合罗某某、周某等多次找人提供银行卡配合取现、转账,涉案金额超32.2万元。最终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3.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出借、出租个人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收付款二维码的,可能涉及刑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2022年12月1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治理养老诈骗、电信网络诈骗新闻通气会,向社会通报打击治理养老诈骗、电信诈骗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现场发布3起典型案例。其中一例被告人程某海、莫某云、李某3明知犯罪分子李某1可能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支付宝、银行卡提供给李某1使用。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海等三人一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3 洗钱罪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 提供资金账户的;

  •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协助转移资金的;

  • 协助跨境转移资产的;

  •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2019年5月13日,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金融诈骗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掩饰、隐瞒金融诈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占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六万二千元。


4

写在最后的心里话


《孤注一掷》这部电影中讲述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也是国家机关打击的重点和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斩断犯罪分子洗钱的路径,向监管机关提供准确可靠的线索,可以有效地遏制洗钱的上游犯罪行为,为国家的金融稳定,经济的良好发展,为维护每个公民的财产安全都能做出贡献。


另外,推荐一部好的电影,宣传诈骗洗钱行为的风险和危害,是【捷软反洗钱】作为从业一员的责任和义务。总结洗钱场景分析,利用反洗钱反欺诈系统的力量,实现科技赋能是行业发展的方向。相信随着监管政策全面落地,各种新兴技术迅速发展,我们能将犯罪的危害不断降低,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也是反洗钱从业者最期望的目标和动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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