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行业在我国已经历了四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在度过了粗犷生长、法律规范、快速壮大几个阶段后,这两年迎来了转型优化的关键时刻。在资管新规、会计处理规定、业务三分类等法规的强力引导下,推动了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推动净值化发展。
目前监管合规趋严的背景下,信托公司也同步关注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逐步加强了洗钱风险管理的资源投入。【捷软反洗钱】深耕服务信托行业,在反洗钱业务需求的过程中,经常会被问到“什么是信托行业反洗钱客户范围、信托资金投向端的客户是否需要纳入?”等问题。因此来谈谈信托反洗钱特点和对策建议(客户篇),希望能为信托行业的反洗钱合规人员提供一些思路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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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付的角度,信托公司业务分为接受资金资产委托和运用资金资产增值两大类,所涉及服务的对象包括委托端客户和运用端客户,央行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法规要求对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那么对于信托资金运用端客户是否需要开展反洗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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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户尽职调查法规[1]要求上看,信托公司在以下两个阶段应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设立信托(即签署信托合同)及信托受益权转让。因此,信托公司反洗钱是在委托合同端对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开展后续工作。从行业现状来看,部分信托公司本着高效合规原则,只对委托端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及风险评级、交易监测等后续管控措施;部分信托公司根据自身内控制度的要求,将运用端客户也纳入反洗钱工作当中来,体现了反洗钱覆盖所有客户所有交易的全面性的要求。
客户尽职调查法规中虽无明确要求对信托资金运用端的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和反洗钱,但各地监管对此解读不一。建议与当地监管部门汇报沟通后结合本公司洗钱风险实际情况制定客户管理制度予以规范。
[1]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2022〕第1号(暂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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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司业务部门人员在对部分客户执行定期风险等级评定的过程中发现其名下所有信托合同已结束,关于这类信托合同已经结束的客户是否仍然作为我司客户?长期对无有效合同的客户进行反洗钱管控意义何在?但如果一结束就不算做客户,是否存在合规风险?
Answer
该问题实际上取决于公司的客户管理内控制度,从反洗钱高效合规的角度来讲,对合同期结束的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等反洗钱相关工作,从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业务人员的无效工作量,故建议将全部合同期结束的客户状态设为退出,不再纳入反洗钱管控的范围。但法规要求反洗钱名单更新须回溯前三年的客户和交易,应对该类退出客户执行三年的名单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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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发现一些客户,根据上述的退出机制已经不作为客户管理了,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他又重新与我司签订新委托合同了。关于这类客户,我司将其作为新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是否可行?
Answer
关于新客户与存量客户的定义,作为大多数反洗钱从业人员容易忽略的问题之一,捷软反洗钱认为合同结束后再次签订合同的客户应考虑其存续期间的业务情况,特别是异常交易、名单筛查、可疑报告的记录。因此,对于一定时间内重新签署合同的客户应考虑仍按照存量客户的评级模型,不必作为新客户尽职调查,而调用其历史信息进行风险等级评定。信托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一定时间”进行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