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实时监测的要求及困境——【捷软反洗钱】实操系列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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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实时监测的要求及困境——【捷软反洗钱】实操系列之十

黑名单监测是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时,法定必须采取的措施,是金融机构预防洗钱及恐怖融资的重要手段。目前对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监控的关注点集中在匹配算法、黑名单库覆盖范围以及其更新维护时效性上,名单实时监测因存在实操中的困难,多语焉不详。


【捷软反洗钱】本次围绕黑名单实时监测的要求,探讨落实此项工作的困境和应对策略。


Part.1

黑名单实时监测合规要求


从老的2007年1号令《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提出:“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注:当时并未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实时监测,只是要求【发现名单相关后,立即报告】。)


随后在银发〔2007〕17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代理机构还应提高对代理国际汇款业务交易监测的有效性,确保能够实时监测和记录单一客户在本机构不同代理网点发生的多笔交易,能够及时发现已被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通报人员的交易。(注:对银行业较高风险的代理国际汇款业务提出了实时监测发现涉名单人员交易。)


在银发〔2010〕4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对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实施全天候实时监测。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发现交易与监控名单所列国家(地区)、组织、个人有关,应立即送交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获得新的监控名单后,应立即针对监控名单做回溯性调查,如发现本金融机构已与监控名单所涉主体建立了业务关系或者有涉及监控名单的交易发生,应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注:扩展到所有业务交易,增加名单更新时回溯性调查。)


2016年3号令《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统一口径,第十八条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到银反洗发〔2018〕19号《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集大成,细化为三条:


第四十八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库,并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注:扩大3号令的恐怖名单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


第四十九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对监控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涉及资金交易的应当在资金交易完成前开展监测,不涉及资金交易的应当在办理相关业务后尽快开展监测。在名单调整时,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对存量客户以及上溯三年内的交易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注:实时监测指资金交易完成前开展;不涉及资金交易的可以在办理业务后尽快开展监测,例如开户、变更法定代表人等。)


实时监测和回溯性调查应当运用信息系统与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信息系统实现监控名单精准匹配的自动识别工作,或先通过信息系统实现监控名单模糊匹配的初步筛查,再通过人工分析完成监控名单模糊匹配的最终识别工作。交易的回溯性调查可以采取信息系统实时筛查与后台数据库检索查询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注:交易完成前实时监测应当【信息系统匹配+人工分析】;回溯调查近三年交易信息时可以【系统实时筛查+后台跑批检索】)


第五十条  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其交易对手、资金或其他资产与监控名单相关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客户与监控名单匹配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于当日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金融资产,停止提供出口信贷、担保、保险等金融服务,依法冻结账户资产。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客户与监控名单是否相匹配的,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管理原则,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进行持续交易监控。(注:分三种情况:1、合理理由怀疑与监控名单相关的,按规定立即提交可疑报告;2、确认客户匹配的,采取相应措施并于当日报告(24小时内?);3、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匹配的,采取相应措施并持续交易监控。)


Part.2

实时监测的实操困难和应对建议


自从2016年3号令发布后,金融机构在黑名单实时监测合规存在理解上、执行上的诸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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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部、联合国等一旦发布黑名单要求秒级实时监测?


在19号文扩展之后,反洗钱黑名单的范围含义很广,常见的包括公安部涉恐、联合国综合制裁、追逃办外逃名单、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局红通令,乃至外国政要人物等洗钱高风险名单,是否这些内容一旦发布或者更新,就要求做到交易前秒级实时监测呢?【捷软反洗钱】认为法规并未如此要求,实操中也无法实现,从名单主体信息的发布、整理、传递到金融机构,进入名单筛查环节,必然需要小时级别、日级别、甚至周级别、月级别的工作周期(假设某个小国更换某议员)。从实操的情况来看,黑名单厂商全球收集整理名单信息后,按日、周、月更新数据包提供给金融机构使用,这是普遍的行业现状,各国监管机构在检查黑名单内容覆盖度的基础上,对其时效性基本予以认可。所谓实时监测,是指在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黑名单内容后开展的监测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原文中“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义务机构应当立即针对本机构的所有客户以及上溯三年内的交易启动回溯性调查,并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对跨境交易和一次性交易等较高风险业务的回溯性调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机构是履行涉恐名单监测的义务主体,有责任主动获取、掌握国家有权部门发布并更新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注:金融机构有责任主动获取、掌握名单——但并未要求实时获取!甚至未要求应当知道的具体时限。可能是因为黑名单种类情况太复杂、不好一刀切应当知道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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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完成前黑名单实时监测,是否开户前、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开展?是否必须在签署贷款合同、购买保险生成

保单、申购信托产品等金融业务活动完成开展?


按照19号文第49条,实时监测指资金交易完成前开展;不涉及资金交易的可以在办理业务后尽快开展监测(注:例如开户、变更法定代表人等)。理论上签署贷款合同、购买保险、申购信托产品等金融业务活动,如果当时不涉及资金交易,可以在办理业务后尽快开展名单监测,但至少应该在划拨资金的交易完成前,进行名单监测。对非本行开户贷款客户、购买保险客户、申购信托产品客户,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可能并不具备在网银发生交易前进行名单监测和匹配拦截的能力,故提前到金融业务合同签署完成之前进行名单监测,也是一个可操作的方案。


2017年99号文要求“义务机构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应当覆盖义务机构的所有业务条线和业务环节。”——这高于2018年19号文涉及资金交易和不涉及资金交易两种分别要求的。但对于保险、券商、信托等业务,同一个客户、同一个账户,每次合同、每次申赎、每笔交易前都开展名单监测是否低效?而且名单更新时已追溯了近三年交易信息,在主体、账户信息没有变动、交易对手为本义务机构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采用更加高效合规的名单监测方法,值得探讨。


3

交易完成前黑名单实时监测,是否包含地区名单?


在央行2018年发布《关于加强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名单管理和FATF公布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客户管理的风险提示》中,针对FATF公布的高风险和其他监控国家或地区名单,“如果客户或其受益所有人来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义务机构应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审查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交易的目的、性质,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和强度”,并未要求交易完成前开展地区黑名单实时监测,未提及交易对手。


但按照2018年19号文中要求,把FATF作为“(三)其他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则需要交易完成前开展黑名单实时监测,包括客户或其交易对手、资金或其他资产。


另外按照银办发〔2018〕1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义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及时获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和更新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名单。在与来自FATF名单所列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义务机构应采取与高风险相匹配的强化身份识别、交易监测等控制措施,发现可疑情形时应当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综上稳妥起见,建议交易完成前开展地区黑名单实时监测。


4

交易完成前黑名单实时监测,一旦模糊匹配名称(或精准匹配名称)就要暂停

交易?——可能存在严重后果?


当系统提示匹配名单后,经人工分析发现是重名误报,或者分析虽匹配命中黑名单,但其风险情况不大,可以继续办理业务时,因人工分析调查耗时、耽误客户的重要经济活动,既让客户体验不佳,也存在大额资金索赔的风险(例如招投标保证金延误支付导致经济损失等情况)。


实际上央行的法规要求中,只有公安部涉恐名单(2014年1号令)和联合国综合制裁名单(银发〔2017〕187号),要求金融机构发现后冻结和中止业务,24小时内报告。其它的各类名单匹配命中后,都是应当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按照有权机关要求依法采取措施,并未要求实时中止交易。(注:所以并不是交易完成前开展黑名单实时监测,所有的名单匹配上都需要实时处理、马上暂停或者阻断——实时监测非实时阻断!不同情况不同的后续处理。)


那么匹配上公安部涉恐名单、联合国综合制裁名单,确认是名单主体后必须24小时内报告,这总需要阻断交易、马上处理、确认是否误报,如果是误报导致交易延误,也存在降低客户满意度和赔偿风险。


建议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公安部涉恐名单、联合国综合制裁名单质量都很高,包括了名称、证件、性别、年龄等信息,尽量通过系统多要素精准匹配,降低误报率,如果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客户与监控名单是否相匹配的,根据19号文第五十条,采取相应措施并持续交易监控即可,毕竟法规要求是“金融机构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发现是需要过程的。(注:2017年99号文“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机构应当立即提交,最迟不得超过业务发生后的24小时”——即涉恐交易,要在业务发生后的24小时提交报告,但并未要求24小时内确认发现、冻结中止)。另一方面,在与客户提供服务时,双方事先做好约定,当客户或对手、中间环节出现禁止级名单匹配,则需要暂停交易,按照相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理。


简单总结,禁止级黑名单实时监测匹配后,能确认的马上阻断;不能确认的,可以先放行,根据名单匹配客户情况24小时内提交报告,待调查确认后再根据规定进行处理。


Part.3

本次主要讨论黑名单【实时监测】的实操困境,并提出应对建议。实际上针对黑名单监测,在境内、境外业务,直销、代销业务,不同客户类型之间、不同部门条线之间、不同的黑名单种类之间存在一系列不同的匹配逻辑和后续处理逻辑,名单实时监测对接不同业务系统多达数十个接口采用不同的处理逻辑,耗时耗力,很多金融机构不得不缩减处理、退而求其次,甚至通过回溯性调查跑批来处理,但这无法全面满足监管部门的合规检查要求。


【捷软反洗钱】在2023年提出了名单监测高效合规的系统性解决思路,将与金融机构共同砥砺前行,一起摆脱反洗钱黑名单实时监测困境,欢迎加反洗钱专业群进行交流!(入群请加管理员微信:1561118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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