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在《客户身份识别与客户尽职调查的区别与联系》中提到:“2013年《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提出了强化尽职调查、简化尽职调查的概念。”那么尽职调查就分为三类:普通尽职调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CDD)、强化尽职调查(Enhanced Due Diligence,EDD)、简化尽职调查(Simplified CDD )。三者有什么区别、不同场景应该采用哪一种尽职调查方式?
一
三类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
在监管发布的有关最新文件,即2022年1号令《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更新定义了三类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
类别 |
尽职调查措施 |
客户尽职调查(此处即代指普通尽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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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尽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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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尽职调查 |
(一)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二)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 (四)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而无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一)在退保、理赔或给付环节再核实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关系。 (二)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 |
二
三类尽职调查的触发情形
根据2022年1号令,三类尽职调查的触发情形:
类别 |
触发情形 |
客户尽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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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尽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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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尽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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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总结和疑问(什么情况可以简化尽职调查呢?)
从三类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和触发情形可以总结出:
原则上所有客户都需要尽职调查、划分风险等级,涉及高风险情形客户需要强化尽职调查,收集更多材料。——经过风险评估且具有充足理由判断某类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低时,可以采取相匹配的简化尽职调查。
实际上对尽职调查、强化尽职调查,各金融机构都具备一定实操经验,但简化尽职调查在金融行业内并未明确场景和广泛使用。如果对于风险较低的客户群体、产品、渠道能采用简化尽职调查,将显著体现风险为本的原则,把有限反洗钱资源配置到风险较高的领域,提高工作成效。
最大的疑问是:什么情况可以简化尽职调查呢?——如果要求尽职调查后,划分为低风险客户,才能简化尽职调查,那还有什么意义?
从以往法规提到简化尽职调查(或简化身份识别)的说明中,可以看出来,分为四类情况:
1、划分为低风险客户可以后续简化尽职调查及管控,这一类因为客户事先做过普通尽职调查,评估风险等级为低,由内控制度定义后续可以适度简化。(但前提是做过普通尽职调查)
2、低风险代销渠道业务,“经评估认为某种代销模式洗钱风险相对较低且代销机构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已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就是如果对某个渠道进行风险评估后,符合这些条件,可以由内控制度定义通过此代销渠道开展某些业务的客户简化尽职调查。
3、低风险产品业务,“对于申请办理保单借款的客户,金融机构应按照反洗钱法律对新客户的身份识别要求对其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如果金融机构已在该客户投保时采取了法定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可简化相关客户尽职调查程序”,保单借款肯定是有保单业务为前提,本机构已经做过普通尽职调查了,后续产品服务可以简化尽职调查。——同理“保险机构可对低风险产品和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某些产品业务经洗钱风险评估后判断确实洗钱风险较低,也可以由内控制度定义进行简化尽职调查,例如交易商市场内的银行同业业务,财产险投保人为市政部门、理赔受益方为市政设施维修公司等低风险业务。
4、低风险客户群体,“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低风险客户”,以及国有大型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作为客户,可以通过客户群体洗钱风险评估后,由内控制度定义某些低风险客户群体进行简化尽职调查。
经过以上梳理,我们也可以发现洗钱风险自评估四个维度的结果将逐步发挥作用,既要找到威胁点薄弱环节、也要发现低风险,从而更加有效地配置反洗钱资源,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注意评估出的低风险地域并无简化尽职调查的提法)
注:在以往的反洗钱工作中,金融机构乃至监管部门并未聚焦简化尽职调查的界定,2022年1号令目前还是暂缓实施阶段,如何在简化尽职调查上真正达成行业共识,尚需要磨合。——尤其相关法规中基本都有例外兜底的描述,“认为客户或其交易与洗钱或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时……不得简化客户身份识别”,金融机构在实操上还是需要注意风险容忍度,不得扩大滥用简化尽职调查的范围,放大洗钱风险以及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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