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反洗钱集萃 > 反洗钱案例
零售贩毒自洗钱案例解析及监测防范建议——【捷软反洗钱】案例分析之二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91条中关于洗钱罪的定义,将“明知”“协助”等表述删除,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2022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零售贩毒及自洗钱”案件。零售贩毒和大宗贩毒的黑钱洗白流动方式存在较大差异,通常零售贩毒因其个人账户交易金额较小不易被监测发现,通过下面三个案例我们来寻找解析一下零售贩毒洗钱的异常交易模式。

基本案情

(一)新疆冯某才等贩卖毒品、洗钱案

1、案情

2021年4月7日,新疆伊宁县公安局抓获正在实施第三次毒品交易的冯某才。经审查,2021年3月至4月,冯某才通过缠某超介绍,将海洛因放置在指定地点出售给他人共计三次,三次贩卖海洛因共计15.36克,收取缠某超毒赃共计12350元,冯某才每次收取缠某超等人的毒赃后,很快就通过微信转账将大部分或者全部毒赃转给其姐姐冯某,有洗钱嫌疑。

经审讯,冯某才声称由于欠冯某钱财因此进行转账,但二人对于欠款金额、次数、已偿还金额以及未偿还金额等情况的陈述均含糊不清,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故意。2021年10月13日,伊宁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冯某才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洗钱罪判处冯某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冯某才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2、洗钱犯罪过程

警方查询冯某才转帐记录,发现:

(1)2021年3月21日22时59分,冯某才收到缠某超支付的毒赃4000元,于次日12时05分转至冯某微信2500元;

(2)2021年4月7日21时15分,冯某才收到缠某超支付的毒赃7600元,于当日22时55分转至冯某微信5600元;

(3)2021年4月7日23时27分,冯某才收到吸毒人员昔某支付的毒赃750元,于当日23时28分全部转至冯某微信。

除上述三次查明的8850元毒资转账记录外,警方发现在2021年1至4月期间,冯某才还有11次收取他人转账资金后即全部或大部转给冯某,其中有4笔共计13480元来自缠某超。


(二)安徽费某、程某某贩毒、洗钱案

1、案情

2021年4月12日至5月24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费某、杨某某和王某某三人向两名吸毒人员多次贩卖毒品共计11次,总计重约6克。费某为掩饰资金来源及性质,要求程某某帮其代为保管毒资,并采取“小额多笔”的方式予以转回。

2021年7月5日,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以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程某某涉嫌洗钱罪审查起诉。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程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两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2、洗钱犯罪过程

费某伙同王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后均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021年5月8日开始,费某先后四次在收取毒资后通过微信转给程某某共计6800元并删除相关收款、转账记录。程某某在明知费某所转资金系贩毒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接收和代为保管,并按费某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又分成多笔转回给费某。


(三)浙江廖某贩毒、洗钱案

1、案情

廖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被多次判刑,2020年4月刑满释放后不久,无固定职业的他又开始贩毒。

2022年2月14日,廖某与陈某(另案处理)经电话联系,商定以3000元的价格交易冰毒,并和同案犯郑某约定在停车场共同等待陈某。为逃避侦查,廖某见到陈某后,转乘陈某的车一同来到平阳县某超市,用陈某的手机,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将3000元购毒款转账至超市账户。随后,廖某将一包净重0.68克的冰毒交给陈某。交易完成后,廖某坐上前来接应的郑某的车离开,并联系该超市工作人员,将毒资转账到自己的微信账户。

两天后,廖某又当面收取陈某支付的6000元现金购毒款,并将钱交给郑某保管,现场将1.02克的冰毒交给陈某。廖某等人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涉案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6月29日,经平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审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目前,判决均已生效。

2、洗钱犯罪过程

廖某通过陈某手机以微信扫码的方式,将购毒款3000元转账至一超市账户。离开后,再联系超市工作人员,将毒资转账到自己的微信账户。

检察官认定,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廖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为掩饰毒资性质,利用超市收款账户收取毒资,这一行为性质符合自洗钱犯罪特征,正是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想将这一毒资“洗白”的过程。


洗钱场景分析

在这三起自洗钱案件中,零售贩毒人员均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期望将获取的毒资进行“洗白”,主要特征包括:

1、吸毒者购买毒品的资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中间过渡账户;

2、多数过渡账户呈现小额收款、快转到少量重复账户,少量余额或不留余额的特点;(资金来源可能多次从同一账户小额收款)

3、贩毒人员汇聚收款的微信账户,呈现小额、多次从同一账户收款的特点。


监测防范建议

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是打击洗钱犯罪的有利手段,了解客户基本身份信息及开户、交易目的,其职业与其交易流水的匹配程度也很重要,尤其定期持续了解客户的涉案情况,可更有效地进行交易监测。

同时,作为反洗钱义务机构也应了解各类洗钱案例、开展洗钱类型分析,从中提取针对性的异常交易场景,设置该类型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并根据各机构实际情况调整指标和阈值,持续更新。

总结零售贩毒洗钱案例可以发现,犯罪分子可以通过支付机构账户(或者银行账户)实现资金转移,具有相似的特征行为。

(一)过渡账户交易监测

用中间账号进行收付款,属于过渡性质的账户,账户的特征包括:快进快出、账户资金余额很小、多个账户之间频繁交易、交易间隔期短等。因此监测指标可以设置为:

一定时段内,个人账户发生在一定区间金额内的先收后付多笔交易,收款交易金额累计≥xx万,且付款交易金额累计≥其收款累计的一定比例XX%。

此时段内,资金去向为相同个人账户交易频率≥xx次,且无合理业务理由;

此时段内,资金来源为相同个人账户交易频率≥xx次,且无合理业务理由;

对于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说,还可以附加关注非好友账户之间的频繁交易和新加好友之间的交易因素。


(二)汇聚账户交易监测

资金汇聚账户呈现小额、多次从同一来源账户收款的特点。监测指标设置如下:

一定时段内,个人账户发生在一定区间金额内多笔收款交易,收款交易金额累计≥xx万;

此时段内,资金来源为相同个人账户交易频率≥xx次,其累计收款交易金额≥xx元,且无合理业务理由;(如果资金来源为过渡账户,则加大权重)

提示:因个人账户数量大、交易模式众多,以上异常行为模式筛查数据虽然能包括零售贩毒的交易,但也存在较多的误报交易,需要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交易监测异常过程中进一步客户尽职调查,并分析样本数据,优化阈值设置和增加干扰偏离值,从而提高异常报警的有效性。



关注公众号获取更多优质内容



捷软反洗钱专刊

400-089-3318

(免长途通话费)

解决方案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解决方案
捷软产品
银行反洗钱
支付机构反洗钱
信托反洗钱
互联网金融反洗钱
房地产反洗钱
反欺诈
大数据征信
联系我们
网 址:www.agilecentury.com
电子邮箱:service@agilecentury.com
传 真:010-82893318转816
企业愿景:发现数据中更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