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软反洗钱】实操系列之二:
反洗钱工作中“高风险行业和职业”的实操经验
上一篇讨论了反洗钱工作中的“高风险地域”,这次抛砖引玉与同业研讨下“高风险行业和职业”的实操经验。
什么是反洗钱工作中的高风险行业和职业?相对高风险地域的权威界定和持续更新,这方面似乎缺少类似机制。
但法律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中都会提到关注高风险行业和职业因素,包括身份识别、尽职调查、风险评级、交易监测、洗钱风险自评估均有所涉及。
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基本信息九要素中【职业】是必填项。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身份识别基本信息中【经营范围】也是必填项,这就意味着要掌握非自然人机构客户的行业属性。
相对其它的基本信息,掌握客户的行业和职业情况,成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的标识,也成为监管部门反洗钱执法检查的重要因素之一,事实上的频繁处罚点之一。
在银发〔2013〕2号文《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界定的行业(含职业)风险子项中,指出“金融机构应评估行业、身份与洗钱、职务犯罪等的关联性,合理预测某些行业客户的经济状况、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虑某些职业技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的可能性。”并给出了三个方向:
就是两个行业原则: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行业(职业)、现金密集行业;一个职业原则:与特定洗钱风险关联的职业(示例的外国政要职业)。
因为尽职调查基本信息要求不同,实操中对非自然人机构客户关注高风险行业、对自然人客户关注高风险职业。下面从机构客户和自然人客户两个角度分析。
一、高风险行业(对机构客户)
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行业包括所有金融行业和特定非金融行业(职业),因为持牌金融机构都作为反洗钱体系的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义务,并接受严格的监管,故通常不再作为客户的高风险行业。
(一)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
FATF建议第22条规定了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即国际标准的高风险行业:
(a)赌场——当客户从事规定限额及以上的交易时;
(b)不动产中介——为其客户从事不动产买卖交易时;
(c)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当客户从事规定限额及以上的现金交易时;
(d)律师、公证人、其他独立法律专业人士及会计师——在为客户准备或实施与下列活动相关的交易时:
·买卖不动产;
·管理客户资金、证券或其他财产;
·管理银行账户、储蓄账户或证券账户;
·从事公司设立、运营或管理的相关筹资活动;
·法人或法律安排的设立、运营或管理,以及经营性实体买卖。
(e)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在为客户准备或实施与下列活动相关的交易时:
·担任法人设立的代理人;
·担任(或安排其他人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合伙人或其他法人单位中同级别的职务时;
·为公司、合伙或其他法人或法律安排提供注册地址、公司地址或办公场所、通信方式或办公地址;
·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书面信托的受托人或在其他法律安排中承担同样职能的人;
·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他人的名义持股人。
值得注意的是,FATF在规定中特别界定了特殊的触发条件,如“从事规定限额以上的交易时”,“在为客户准备或实施与下列活动相关的交易时”。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很难判断这类行业客户是否存在触发条件,建议统一将以上行业设置为较高风险行业。
注:因国情不同,我国的特定非金融行业并非与FATF保持完全一致,在《中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2017》中,特定非金融行业包括了房地产中介、贵金属销售(交易商)、律师、公证、会计师五类行业,减去不适合中国的赌场、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两类行业。
银发〔2017〕261号《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增加了需要重视的洗钱高风险行业,包括境内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含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外国商会等。
银发〔2018〕230号《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增加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需要重视的洗钱较高风险行业。
银办发〔2018〕120号《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基本按照FATF定义特定非金融行业,具体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房屋、为不动产买卖提供服务。
(二)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场所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或为贵金属现货交易提供服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办理或准备办理以下业务,包括: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集资金,以及代客户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
(四)公司服务提供商为客户提供或准备提供以下服务,包括:为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等提供专业服务,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公司董事、合伙人或持有公司股票,为公司提供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或通讯地址等。
在2021年6月的《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中,范围有所缩小,可酌情参考,其定义如下:
(一)提供房屋销售、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
(二)接受委托为客户代管资产或者账户、为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的贵金属交易场所、贵金属交易商;
(四)其他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洗钱风险状况确定的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二)现金密集行业
银发〔2013〕2号《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中说明:“行业现金密集程度。例如,客户从事废品收购、旅游、餐饮、零售、艺术品收藏、拍卖、娱乐场所、博彩、影视娱乐等行业。”
(三)其它文件提到的较高风险行业
在刑法191条洗钱罪的补充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到:
“05. 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06. 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07. 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08. 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09. 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10. 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银发〔2012〕20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境外非金融机构:“(一)提供货币兑换、跨境汇款等资金(价值)转移服务。(二)经营网络支付、手机支付、预付卡、信用卡收单等非金融支付业务。金融机构如果决定为上述境外机构提供服务或与其开展业务合作的,原则上应将其列入高风险客户。”所以对境外客户的支付清算组织、货币兑换、跨境汇款机构,也视作为高风险行业。
中证协发〔2014〕72号《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中列举了:“机构客户是废品收购、旧货交易行业、进出口等行业;机构客户是珠宝、黄金等贵金属等行业;机构客户是彩票、娱乐、典当、拍卖等行业;机构客户是未被监管的慈善团体或非盈利组织等,以及其他人工识别较高风险行业或职业的客户。”
【捷软反洗钱】总结建议如下,:
高风险行业(FATF) |
较高风险行业(其它) |
房地产开发、中介机构 |
彩票业(参考博彩业,风险稍弱) |
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 |
社会团体非盈利组织 |
会计师事务所 |
基金会慈善团体 |
律师事务所 |
外国商会 |
公证机构 |
互联网金融 |
企业注册记账服务公司 |
废品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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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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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 |
|
商场零售 |
|
艺术品收藏 |
|
拍卖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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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含高额会费俱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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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娱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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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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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业 |
|
担保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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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货币兑换机构 |
|
境外跨境汇款机构 |
|
境外支付清算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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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交易业(中证协指引、供参考) |
|
进出口行业(中证协指引、供参考) |
二、高风险职业(对自然人客户)
FATF四十条中,对于行业职业是统称表达的,因为国内客户身份识别基本信息中行业和职业代码早期存在较大差异,分类颗粒度太大,所以基本无法分类界定较高风险职业。2008年在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一代系统报送接口规范中,职业8大类行业20门类都采用一级表达为:
1A: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1B: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1C: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1D:商业工作人员
1E:服务性工作人员
1F:农林牧渔劳动者
1G:生产工作,运输工作和部分体力劳动者
1H: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
2A: 农、林、牧、渔业
2B: 采矿业
2C: 制造业
2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E: 建筑业
2F: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2H: 批发和零售业
2I: 住宿和餐饮业
2J: 银行业
2K: 房地产业
2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P: 教育
2Q: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T: 国际组织
任何一类也不好定义为较高风险职业,覆盖面太大、缺少区分度。现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二代系统报送接口规范中,参考了《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6565-2015 职业分类与代码》,对行业四级、职业三级进行了细化,基本可以找到对应关系,所以各金融行机构可参考较高风险行业,对自然人相关职业进行相应的风险划分。
中证协发〔2014〕72号《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中列举了三类较高风险的职业:
·职业“学生”,资产>100万元,且无合理原因
·职业为空或“其他”,资产>500万元,且无合理原因
·职业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资产>500万元,且无合理原因
深证协会函〔2021〕025号《深圳地区证券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试行)》统计口径中包括“自定义的高风险职业(含上级机构及本级自定义)参考:
(1)党政机关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2)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3)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4)人民团体高风险职业或群众团体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5)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外国商会等)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6)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
(7)军人
(8)个体工商户(含淘宝店自营等)
(9)无业
(10)证券从业人员
(11)学生
(12)离退休人员 ”
可以注意到除高风险行业对标的高风险职业外,资管类金融机构也很关注公职人员(含军人)的投资行为,所以不同金融行业还需要根据业务性质,自行界定其洗钱风险较高的客户职业。
三、高风险行业和职业落地实操经验
金融机构在定义了高风险行业和职业的范围之后,落地实操经常面临的困难有三类:
(一)反洗钱部门定义出高风险行业和职业范围与本机构系统中客户行业职业代码不匹配,甚至范围口径不一致,无法直接使用问题。
实操经验:尽量采用国家标准的行业、职业分类和代码,当不同行业不同监管部门要求的代码存在不一致时,采用分层代码映射的方式,把各业务系统进入反洗钱系统客户信息的行业职业代码原值转化为监测报送必须遵守的反洗钱中心接口规范代码,从而在反洗钱系统中对此进行高风险行业职业的匹配使用。即使业务系统行业职业代码颗粒度较大,也可以映射到更高级别的行业职业代码中,反洗钱中心接口规范都能够支持。
(二)机构客户基本信息中只要求营业范围,未要求行业属性;自然人客户职业选择不准确、换职业不更新;代销客户无行业职业等等行业职业信息不全不准问题。
实操经验:对机构客户,可以由客户经理尽职调查后选择或者授权办理人自行承诺选择对应其实际经营范围的多个行业(建议要求至少选择到二级以上代码)。后续在持续尽职调查、持续风险评级时,要求客户经理或者客户自身要重新选择确认其行业或职业,以检查其准确性、并保持更新。代销客户的行业职业信息,建议通过代销机构合同责任约束,由代销机构尽职调查后提供,并要求在客户持续尽职调查、持续风险评级前,代销机构再次确认或者更新提供,各金融机构可以进行抽验以保持合同责任履行。
(三)高风险行业职业(尤其是职业)带有限定条件,直接职业属性匹配高风险客户覆盖面太大(例如学生),如何带上条件操作问题。
实操经验:反洗钱部门定义高风险行业和职业可以带有限定条件,设置到反洗钱系统,当匹配客户高风险行业职业时,可以系统自动按照行业职业属性+限定条件来落地。当限定条件非系统数据时,可以由客户经理手工标记确定是否满足限定条件即可。
从尽职调查的角度,收集客户的行业职业信息一方面是客户风险评级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也是在为后续日常交易行为监控及分析做相应的准备,同时也是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自评估的评估因素之一。近期的监管检查问题多次通报——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有效性不足,如:信息登记职业登记为“其他”、“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等无效信息的个人客户占比过高。特此建议金融机构除了关注高风险行业职业的客户外,也需要进行反洗钱数据治理,关注职业信息登记缺项或不实的客户,及时整改,避免合规风险。
以上一家之言,抛砖引玉,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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