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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要求8月底前报备,这些关键点你都考虑到了吗?

2026年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下发《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执行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引》),通知要求各机构要认真落实《指引》,按照要求修订完善本单位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相关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重点关注风险评估、名单获取、名单筛查与核查、采取措施及报告等内容,于2026年8月31日前向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报备内控制度,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实施新内控制度。

本次《指引》发布细化了《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的内容,对于义务机构如何开展相关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8月底前完成制度报备的明确时限,各反洗钱岗位朋友正在内部机制建设的重要时点。【捷软反洗钱】将平时收集到的一些关于特别预防措施制度及配套系统相关的问题给予建议,供同业参考。

《指引》与《管理办法》对比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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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制度修订时是单独设立《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还是将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纳入现有名单监测制度?

单独设置或者纳入现有制度均可,两种方法的优势及适用略有区别:

方案一单独设置《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优势:聚焦性强,便于后续单独修订和更新。

适用:大型金融机构、跨境业务占比较高的机构、集团化管理的机构。

注意:其他涉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内控制度的内容应与本制度保持统一,具体请见Q6。

方案二纳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管理制度

优势:避免制度设置冗余,统一名单管理框架。

适用:中小型机构、业务相对简单的机构。

注意:在制度融合过程中,应更加关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名单与其他的名单在名单级别、处置措施、筛查范围、报送时限等方面的异同,尤其在章节上应具体突出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名单的执行和管理策略。

Q2关于名单的筛查范围,有哪些要求?

名单筛查范围是本次《指引》中最值得关注的要求,第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其交易对象开展名单筛查,并覆盖所有业务"。客户包括客户本身及其关联方,如客户的代理人、控股股东和投资人、受益所有人等。其中,对于控股股东和投资人的要求略高于目前法规中对法人组织要求必须收集的信息,在实务中应特别注意。

对于交易对象的筛查,《指引》仅明确要求了"办理跨境交易时",对客户交易对手参与交易的其他主体开展实时筛查,必要时对运输载体、关键地理信息及交易物项开展实时筛查。并从跨境汇款、跨境单证及贸易融资的业务场景下分别列示名单筛查范围及要素。在实务中,银行应特别关注跨境业务中名单筛查的范围,除日常关注的主体信息名称、地址、国籍、证件之外,交易物项、交易路径上的运输工具、港口、银行等,均应纳入名单筛查范围。

Q3境内交易应如何根据相关风险状况确定筛查要素、场景、时点?

第十七条"对于境内交易,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相关风险状况",确定筛查的场景、时点及信息要素等。第十九条"对于境内交易,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相关风险状况,确定回溯性筛查的交易范围。"前提都是需要根据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后再确定境内交易的筛查场景、筛查要素、筛查范围:

内控制度一致性

是否对本机构名单回溯做总体规定,如有则与内控制度保持一致、或在此基础上开展境内交易的回溯工作。各机构内控制度中对于回溯的要求,一般仍会按照2018年19号指引的要求对存量客户和三年内交易进行回溯。对于境内交易的特别预防措施名单的回溯,也可以与此保持一致。

境内交易的筛查对象及筛查要素

如果本机构风险评估结果为低,没有命中《参考指标》要素的客户、交易、贸易的情况,可考虑筛查非居民客户、一次性金融交易业务等交易范围。如果本机构客户、关联人或交易对手命中过特别预防措施名单,或客户涉及敏感物项(敏感物项包括联合国安理会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相关决议中所列物项以及两用物项、军品、核等货物、技术和服务)研发、制造和贸易,则需要筛查境内交易的交易主体、交易对手、以及客户贸易涉及的物项等。

特殊机构类型考量

对于信托、金租、基金等客户的交易对手为金融机构本身的机构,可以考虑筛查经营规模较大的业务、QDII、QFII类业务的相关交易的交易主体。如果本机构特别预防措施相关风险较高,则应考虑纳入融资端、消金类业务作为境内交易的筛查范围。

Q4如何评估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相关风险?

根据《指引》第六条"按照《关于落实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自评估指引》要求识别、评估本机构面临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相关风险",可见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风险可参照自评估中的规避防扩散定向金融制裁风险进行评估,机构可根据本次自评估结果确认自身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风险。根据《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自评估指引》附件3的评估指标进行设置,从地域、客户、产品及渠道四个方面评估本机构面临的特别预防措施风险。

此外,由于规避行为的主体是客户,对于客户及其交易或贸易行为的评估,各金融机构可参考《金融机构识别规避防扩散定向金融制裁风险参考指标》在内控合规、客户尽调、监测等方面统筹考虑,在客户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规避行为、或者客户交易确认命中监测指标,也需要对相关主体按照《管理办法》和《指引》的要求立即采取立即停止金融服务、提交书面报告等特别预防措施(附表《报告主表》的"2.报告内容"选择"涉嫌规避定向金融制裁(填写副表G)")。

Q5要不要报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送时间如何设置?

首先,一定要报可疑交易报告。近期发布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报告接口规范修改说明》,要求报告机构根据《指引》要求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抄送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可疑交易报告。

关于可疑交易报告的时间,需要说明的是:《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中"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机构应当立即提交,最迟不得超过业务发生后的24小时。"的要求已经失效。而《指引》对上报的要求为"金融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由总部向其监管行书面报告,同时抄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金融机构可能会产生疑问——与书面报告同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5个工作日报送会不会太久?虽然99号文已经失效,但按照"毫不迟延"原则,是否依旧应在24小时内上报可疑交易报告?

捷软建议

针对此问题,【捷软反洗钱】建议,制度层面可按照《指引》规定的5个工作日设置报送时限,但在实际操作中应做到最高级别的响应速度。一旦命中,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优先处理及报送。

此外,《指引》中其他提及或强调"毫不迟延"、"及时"的工作时限要求,落实到制度中,可维持"及时"的表述,但在实际工作中,建议最晚不超过24小时完成处理。

Q6除单独制度外,其他制度是否需要嵌入特别预防措施的要求?

需要。建议对以下制度中的内容进行修订:

1. 客户尽职调查相关制度

在办理一次性金融服务业务时,无论金额大小,均要开展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名单筛查相关的尽职调查工作。

对于长期不活跃、经营状态异常且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客户尽职调查,但暂时无法完成终止业务关系程序的客户,金融机构可在采取严格的业务与交易管控(如账户不收不付且不受理其他新业务)、剩余风险较低的前提下,根据风险状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评级的定期审核或是否降低定期审核频率,如中止定期审核、不再以人工方式联系客户补录或更正信息,但仍应按规定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

2. 客户风险等级评估相关制度

被列入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名单的客户应属于风险等级最高的风险情形,客户风险等级相关制度条款中应包括此部分内容。

3. 大额交易和可疑报告相关制度

一是制度中明确如果命中"涉嫌规避定向金融制裁"指标并认定可疑,应立即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二是需要明确上报涉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可疑交易报告的时限。

4. 反洗钱审计相关制度

《指引》第十条要求对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开展内部审计或社会审计,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或其授权委员会。建议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明确对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审计要求。

Q7反洗钱系统或名单监测系统应做哪些改造?

为及时履行特别预防措施义务,金融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名单筛查系统,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改造 1保证特别预防措施类名单更新时效

根据《指引》毫不迟延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在名单发布或调整后立即采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更新名单库、开展名单筛查、预警核查、采取或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

尽管现行办法未对更新时限作出具体小时数的硬性规定,但"立即"的表述体现了极高的时效要求。结合监管导向(2025年10月《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执行情况调查问卷》所反映的监管期望)及行业实践做法,建议金融机构在名单发生变化后24小时内完成名单库更新,并及时启动筛查工作。

【捷软名单库实践】:近半年以来联合国名单更新频率较高,通常于北京时间凌晨4时左右更新发布。捷软名单管理人员于当日进行人工比对测试,通常下午完成入库,系统于夜间22时至23时通过SFTP同步至用户服务器,用户于次日凌晨下载后即可用于批量跑批。该流程可有效保障在24小时窗口内完成更新,具备现实可行性。




改造 2增加特别预防措施附表

根据《指引》中的报告义务,系统中应增加特别预防措施的报送表格,供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后及时报送报告及报告底稿留存。

改造 3标记"特别预防措施"等级

特别预防措施名单的级别应设置为最高等级。对于一线业务人员来说,名单级别会直接影响其后续控制措施——最高级别的名单意味着需要立即停止金融服务。如果需要业务人员同时填写特别预防措施报告表单,则应在系统中标记或提示命中名单为"特别预防措施名单",以便于后续处理及报送。

系统中应根据《指引》要求,对特别预防措施名单的主体设置标签或标记,或者名单中单独设置"特别预防措施"分类。用于不同业务部门关注到特别预防措施名单的命中情况,同时根据不同场景及业务区分不同管控措施、填写特别预防措施报送的相关表格、便于年度统计。

改造 4可疑交易报文字段修改及报文校验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报告接口规范修改说明》,要求报告机构根据《指引》要求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抄送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报告,文件中更新了"可疑交易报告触发点"、"疑似涉罪类型"的码表,明确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可疑交易报告的报文校验规则。

改造 5联动客户评级及尽职调查

命中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名单,在系统中除了与上述可疑交易报告进行联动,还应当及时生成强化尽职调查任务和客户评级任务。

总结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及相关指引的发布,是反洗钱义务机构切实履行国际义务、主动适应监管要求的重要变化节点。但履行义务时,也应从实际风险出发提升履职效率,如健全名单监控机制,配置更加灵活的名单范围和匹配预警方案,以实现自动化、智能化、流程化、参数化的名单管理和名单监测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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