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F四十条建议中,建议24、25两条,就法人(对公客户)反洗钱工作,强调了穿透识别受益所有人的原则,要求成员国建立有效的法律和监管框架,确保能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法人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可被主管机关直接获取。
【欧盟】建立国家级受益所有权登记册
欧盟相对较早的开展此项工作,2015年发布四号令AMLD4,搭建底层框架、确立25%受益所有人标准、设立国家级受益所有人登记库。2018年发布五号令扩大登记库公开查询范围、要求加密货币全面监管、强化跨境 FIU 信息共享、收紧预付费卡匿名限制;在四号令AMLD4 基础上拆分法人主体登记库、信托/法律安排登记库两套独立登记系统,统一最低强制采集字段,新增全欧盟互通平台 BORIS,同时区分公开基础字段、监管完整字段、信托专属信息三大部分。强制留存历史受益所有人档案,实现全生命周期追溯。
【美国】区别对待美国公司和个人,金融机构自行承担尽调风险
美国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美国《企业透明法案》(Corporate Transparency Act)要求受该法案约束的国内外公司向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机构(FinCEN)申报其受益所有权信息(BOI),要求2025年1月1日存量完成申报。2026年8月11日FinCEN最终法规(final rule)永久取消美国公司和美国个人参与报告受益所有人信息的要求,并将删除此前报告的美国公司和美国个人在受益所有人数据库中的信息。只有外国实体仍需报告外国个人的受益所有权信息。(——美国金融机构还是要求识别非自然客户的受益所有人的。)
【中国】基于风险构建受益所有人信息申报、存储、查询、反馈闭环
中国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洗钱法》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法人、非法人组织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法人、非法人组织未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或者不实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配套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4月29日发布,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25年11月1日存量完成申报(第二版指南更新为"及时完成")。随着2025年11号令《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1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的落地,中国金融机构如何按照国内新法规的要求,有效开展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及核验、差异报告的工作,成为行业内普遍存在的一个挑战。(总体来说比美国好一点,毕竟法人、非法人组织还是法定义务备案了一定复杂结构的受益所有人,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受益所有人,金融机构可以核验和查询,协助对公客户的尽职调查穿透识别准确性。)
案例一
在进行受益所有人识别时,如果一个公司属于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占比70%多,法定代表人张三,同时它民营股东穿透到一个自然人王五占股超过了25%,应该如何识别受益所有人?
答:根据12号令第十一条(第七款)国有控股公司,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张三认定为受益所有人。但此公司按照第八条(标准一)还存在自然人王五也作为此公司受益所有人。管理办法并未对国有控股简化识别措施,去说明可以豁免第八条的三个标准。
案例二
上述公司国有股占70%,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为国有控股方任命为张三,其它为三个自然人持股,甲占股15%,乙占股10%,丙占股5%;甲乙双方是夫妻关系,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由甲代表投票,应该如何识别受益所有人?
答:根据12号令第十一条(第七款)国有控股公司,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张三认定为受益所有人。此公司按照第八条(标准二),最终享有法人25%以上表决权(备案指南注释"以上"均含本数,此处"25%以上"含25%"),所以还存在自然人甲也作为此公司受益所有人。
案例三
如果一个公司中甲持股20%、乙持股10%,然后甲和乙是一致行动人,那么这两个人是否都应该识别为受益所有人,是符合标准一持股比例超过25%还是标准二表决权超过25%呀?
答:一致行动人是有代表人的,假设乙为一致行动的代表人,此公司识别受益所有人按照第八条(标准二),最终享有法人25%以上表决权,所以自然人乙也作为此公司受益所有人。
案例四
如果一家合伙企业里只有其中一个自然人甲拥有25%以上合伙权益,但约定了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乙需要所有合伙人(甲乙丙丁)同意,那么是否将其他所有合伙人都识别为受益所有人(标准三实际控制)呢?——这个合伙企业识别受益所有人应该是谁?
答:不能把所有合伙人(或者所有董事会成员、或者所有股东)整体理解成"联合对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实际控制",这不是法规的实际含义。此例中,只有甲满足(标准一)拥有25%以上合伙权益,也不存在标准二、标准三的选项,那么受益所有人就是甲。(注意:只有当标准一二三都不满足的情况下,才能把执行事务合伙人乙作为受益所有人)
案例五
一家公司原受益所有人去世(在世时识别也只有这一个受益所有人),子女放弃继承权,股份无人接手,受益所有人如何填写?
答:原受益所有人已去世,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标准1/2/3均无法满足的情形下,识别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人员为受益所有人。
案例六
企业名下的工会户受益所有人是不是和企业本身保持一致,比如,工行某某分行工会户,如何识别受益所有人?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对于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无较高风险情形的,可以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简化的识别措施",就是把工行某某分行工会的负责人,识别为此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案例七
机构开户遇到股东是境外开曼群岛的公司这种,现在客户说拿不到境外公司的资料识别受益人,应该如何识别?
答:开曼群岛《2023年实益所有权透明度法》(Beneficial Ownership Transparency Act, 2023)(简称《透明度法》)已于2024年7月31日生效,伴随发布的相关条例和指南共同构成了新的实益所有权制度(Beneficial Ownership Regime,下文简称【新BO制度】)。根据新BO制度规定,所有受涵盖开曼实体都应从2024年7月31日起遵守规定,且商贸部(MFSC)已确认所有受涵盖的开曼实体需确保其在2025 年 1 月 1日之前遵守规定。联系该公司的注册代理人(Registered Agent)调阅内部备存的 ROBO 副本(from 群友回答)。——境外机构股东,通常是委托专业机构查册,专业机构提交查询申请、调取全套企业档案,并完成解读、股权穿透、受益所有人梳理的服务。
案例八
境内W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股东为自然人甲和乙,各占50%,无任何境外资本直接持股的痕迹。但实际上,该公司与一家境外上市公司B签署了一系列复杂的协议(VIE协议),包括独家服务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等,应该如何识别受益所有人?
答:甲、乙仅为代持性质的名义股东,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和利润分配权。所以需要穿透表面股权,不被工商登记迷惑,深挖代持关系;审查协议安排,确认境外公司B通过VIE协议获得经营、利润及股权处置的绝对控制权;追溯实际控制,锁定境外上市公司为W公司的实际控制方。——W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并非名义股东甲、乙,而是通过境外上市公司B实施实际控制的"创始人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