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5年10月中旬央行发布《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自评估指引》后,本轮自评估在四月份进入最后收尾阶段,捷软反洗钱在参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支付等各类自评估基础上,将陆续整理工作体会,供同业分享和交流。
按照新指引第十六条,自评估工作组识别风险场景后,首要任务就是界定评估范围,“金融机构应当结合本机构的管理架构,在综合考虑风险因素的相似性或同质性的基础上,按照地域环境、客户、产品业务、渠道四个维度归纳细分类别清单。分类结果还应把握适当的颗粒度以便于后续的洗钱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自评估归纳得出的细分类别应与对产品业务、客户的洗钱风险评估及管理相衔接。”
在附件中提出,“为了聚焦已发现的风险,金融机构还要考虑是否分析得到的风险突出的因素作为一种类别单独评估”。
一、地域环境细分类别
旧指引中,对地域环境的评估细类,有相对明确的要求“法人金融机构在评估地域环境的固有风险时,应当全面考虑经营场所覆盖地域,分别评估境内各地区和境外各司法管辖区地域风险,境内地区划分原则上按经营地域范围内的下一级行政区划划分,如全国性机构按省划分,或按总部对分支机构管理结构划分。对于地理位置相近、经营情况类似的地域可合并评估。”
新指引放宽了地域细分类别定义的灵活性,“考虑金融机构所在地及邻近地区、客户来源地、客户资金或交易的流入地或流向地是否涉及相关风险因素。分别评估境内各地区和境外各司法管辖区地域风险,对于地理位置相近、经营情况类似的地域可合并评估。”
从旧指引到新指引,法规描述的演进,简单的总结,就是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所在地,可以作为境内各地区的细分类别,捷软反洗钱建议全国展业机构按照营业机构省所在地、地方展业机构按照营业机构的市或县所在地界定地域细类,从而可以与当地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及管理相衔接。
如果存在境外分支机构,就按照境外展业机构的司法管辖区增加地域细类,例如香港分行(香港)、纽约分行(美国)。
考虑地域环境风险突出的因素,例如上海自贸区支行、贩毒高发的XX县支行,也可以增加到地域细类。
对于没有分支机构按照地域展业的金融机构,例如信托公司,可以按照客户来源地,进行合并,例如:境外地区、境内高风险地区、境内中风险地区、境内其它地区。
二、客户群体细分类别
旧指引要求,“客户群体划分可结合本机构对客户管理的分类,如个人客户、公司客户、机构客户等,有条件的机构可按照行业(职业)或主要办理业务、建立业务关系方式等角度进一步聚焦洗钱风险突出的群体。同时,也应对具有高风险特征的客户群体进行评估,如政治公众人物客户、非居民客户。”
新指引中,对客户群体细分类别,有明确要求的三类“1.客户或其受益所有人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及关系密切人员;2.客户或其受益所有人、交易对手方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3.非居民客户”。其他细分客户类群,从客户的洗钱风险评估及管理相衔接角度来说,参考指引的较低风险群体,建议增加“1.公共机构;2.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标签和管理分类酌情考虑增加“上市公司”细类。
捷软反洗钱建议大多数可以考虑以下客户细分类别,并酌情添加其它的风险客户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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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方式 |
序号 |
细分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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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属性区分 |
1 |
居民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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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居民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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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境内公共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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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境内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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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境内普通对公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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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境外对公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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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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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较高风险特征的客户类型 |
1 |
外国政治公众人物(PEP)及相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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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来自高风险和应关注国家或地区的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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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约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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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高交易额自然人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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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固定职业自然人客户(无业人员/自由职业/不便分类) |
新指引中的附件中,示例指出了“若金融机构从事高价值、易变现物品经营的商户类客户洗钱风险较高、涉及案件较多,且该机构的反洗钱资源可以做好相应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那么可在原有的“特约商户”客户类型中,细分出“从事高价值、易变现物品经营的商户” 作为一类客群进行单独评估”,若该类型客户风险不很突出且金融机构此类客群数量较少的、没有相关案件的,或金融机构反洗钱资源有限无法单独管理此类客群,也可以不将“从事高价值、易变现物品经营的商户”作为一类客群,而是作为较高风险因素,用于评估“特约商户”的风险。
各金融机构可以全盘考虑,对识别出的高风险客户群体,是作为风险因素、还是作为评估细类,甚至两者都纳入。
二、产品业务细分类别
旧指引中提出,“应当全面考虑本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各类产品业务(或服务)。产品业务划分原则上应在本机构产品业务管理结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如私人银行业务、国际金融业务、个人银行卡、理财产品等。业务模式、性质相同且洗钱风险因素不存在重大差异的,可作为同一类产品业务进行评估。”
上一轮自评估,在金融机构的产品业务细分类别界定上,五花八门,无论是业务类型、还是颗粒度,以银行业为例,可能是特别大的业务类型,存款、贷款,也可能是非常细的业务类型,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定活两便,还可以划分经营性贷款、抵押类贷款等等。
监管部门在进行法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时,对银行、证券、保险、支付四大行业逐步成熟,新指引明确要求,银行至少将以下7类较高风险产品业务单独划分类型:
1.代理行及类似业务;
2.大额现金存取业务;
3.代付业务;
4.实物贵金属销售与回购业务;
5.跨境汇款业务;
6.收单业务;
7.私人银行业务;
捷软反洗钱理解产品业务的细分类别不仅仅是金融机构内部产品业务的各类划分,而是从洗钱风险角度考虑,如何对产品业务进行细分类别,以银行为例,考虑自然基本属性包括存款、贷款、支付结算、理财、国际业务、托管、贵金属、保险箱等,在此基础上各产品业务部门考虑做二级细分类别,开展自评估。银行自营的业务,因为不面向客户服务、不涉及客户资金,建议不用纳入细分类别。
四、渠道细分类别
旧指引中,渠道种类是明确规定的,“渠道可划分为机构自有实体经营场所、自有互联网渠道、自助设备与终端、第三方实体经营场所、第三方互联网渠道,银行业机构还应考虑代理行渠道”,并未提到合并评估,所以也不存在单独对某个具体渠道进行评估,
新指引不再固定渠道种类,而是提出至少评估三类渠道“1.非面对面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非面对面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渠道;2.依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渠道;3.其它渠道”。
从指引描述评估的内容来看,细分类别可以是一类渠道、也可以是某一个渠道,捷软反洗钱建议在渠道的自然属性细类基础上(自有实体渠道、自有网络渠道、自助设备与终端、第三方渠道),对本机构业务规模较大的具体渠道,也可以增加细类评估,例如手机APP渠道、ATM渠道、蚂蚁代销渠道、京东代销渠道等。
代理行业务建议纳入产品业务评估,不单独作为渠道种类,但如果识别存在风险场景,针对某个具体代理行,可以进行渠道风险评估。
四类清单的划分,务必根据金融机构自身的业务特点、组织结构、反洗钱管理体系等来界定,每个维度在覆盖自然属性基础上,考虑较高风险的各种分类方式,以风险管理为目标,灵活进行处理。捷软反洗钱团队就这几个月的自评估体会抛砖引玉,仅供同业参考,欢迎加入反洗钱专业交流群,就本机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