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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反洗钱法规密集发布: 新法落地与配套机制的体系化发展

20251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新《反洗钱法》”)正式施行,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中国反洗钱监管步入“全行业纵深治理”的新阶段。此次修订并非单一法律条文的调整,而是一次以“风险为本”为核心理念、以“全面覆盖”为实施路径、进一步对标“国际标准”为战略目标的系统性重构。新《反洗钱法》通过打破原有监管边界、重塑治理逻辑,推动形成更高效、更具协同性的反洗钱体系。

随后,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各有权机关,密集发布了多部反洗钱相关法规。本文将通过提炼解析,展示监管发文动态,供各位反洗钱从业人员研讨。

(【捷软反洗钱】已按时间顺序进行整理2025年主要公开的反洗钱监管动向,欢迎各位同仁入群获取)


一、 扩大监管范围

旧《反洗钱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监管重心主要聚焦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部分洗钱风险转移至监管密度较低的非金融领域,如利用贵金属交易拆分资金、通过房地产代持隐匿非法所得、借助律师业务掩盖资产真实权属等。新《反洗钱法》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并出台特定非金融行业的专项监管细则,完善“全行业覆盖”的防控体系。

贵金属与宝石从业机构:《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25124号)聚焦贵金属和宝石行业“现金交易占比高、价值评估弹性大、资金流向隐蔽”的风险特性,构建了针对性的反洗钱监管机制。一方面,以交易金额作为触发监管义务的核心阈值,明确“从业机构开展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另一方面,围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含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核心义务明确要求。

房地产从业机构:《房地产从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建房规〔20252号)将反洗钱要求嵌入房地产交易全流程。该办法覆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该办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提供房屋销售、房屋买卖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在核心义务方面,明确在不同场景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客户销售房屋、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客户买卖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时),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活动的,应当通过适当措施了解客户身份信息及其交易目的,以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

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司规〔20252号)清晰界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律师事务所范围,即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涉及:“接受委托为客户办理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应当根据本所规模、组织形式、洗钱风险等实际情况,采取预防和监控措施履行反洗钱义务。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与本所洗钱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洗钱风险评估、针对当事人开展尽职调查、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法定义务。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财会〔202520号)的出台,标志着会计师事务所(适用于满足“新《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考“律师事务所”部分)转为法定义务主体,监管要求更具强制性与实操性。反洗钱核心义务要求方面,办法特别提到:“如果怀疑客户涉嫌洗钱,并且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会导致发生泄密事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不继续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但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上报判断时应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把判断标准聚焦于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风险上。

公证机构:《公证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司规〔20253号)明确适用范围,即满足“新《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业务的公证机构,参考“律师事务所”部分)。办法明确满足上述范围的公证机构及其业务,其反洗钱义务包括: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保存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配合调查、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反洗钱培训等。

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2557号)作为社会组织领域的专项反洗钱文件,核心目标是预防恐怖融资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一是监管适用范围方面,办法明确适用主体,确保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通过筹集和使用资金开展公益活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纳入监管。二是核心监管措施方面,办法建立了定期风险评估+分级监管机制。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民政部对社会组织定期开展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采取差别化措施,对高风险组织采取监督、监测其合规情况措施,防止其被恐怖活动组织或者恐怖活动人员利用进行融资,对低风险组织简化监管要求。


二、 完善治理机制

随着洗钱犯罪跨行业、跨领域特征日益明显,旧《反洗钱法》框架下仅人民银行作为主管机构难以应对全链条风险。新《反洗钱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银行统筹、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的治理架构,并通过多个监管文件细化实施路径。

新《反洗钱法》明确:1)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2)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3)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4)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

具体执行中:1)人民银行协同住建部、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分别出台管辖范围内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2)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出台《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 强化责任追究

旧《反洗钱法》因处罚力度不足、刑事责任衔接不畅,,对极少数违法机构法律震慑性不强。新《反洗钱法》通过完善法律责任章节,并结合司法解释,构建合规义务为基础、行政罚款为震慑、刑事责任为底线的全链条责任体系,致力于扭转违规成本低、合规动力不足的局面。

强化行政责任新《反洗钱法》提高对义务主体的行政罚款标准,并以法律明确双罚的机制。针对机构罚款:对于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新《反洗钱法》首次将内控机制不到位列入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对于履职不到位导致案情发生的,罚款跟随案情顶格两倍的处罚,“涉及金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处涉及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针对个人罚款:最高罚款100万元,“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还可以根据情形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处罚。”。

衔接刑事责任新《反洗钱法》与《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联动。一是严格认定“明知”。根据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解释》针对实践中对这一主观要件把握不准、存在拔高认定的情况,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二是明确入罪标准。《解释》在入罪方面继续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规定应当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加精准打击犯罪。三是优化加重处罚标准。《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即加重处罚标准作了进一步优化,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分别设置了五百万元和五十万元的数额标准,规定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具备一定情节的,可以适用加重处罚幅度量刑。


四、 优化监管执行

在实现全面覆盖的基础上,监管进一步向精准防控升级。《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聚焦实操痛点,推动风险为本”原则落地。

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包括:1)明确客户尽职调查总体要求 按照《反洗钱法》规定,明确基于风险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强调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要与风险相适应,不得采取与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明确低风险情形简化尽职调查措施和高风险情形强化尽职调查措施等要求。2)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具体要求 一是结合当前金融业务实践更新各金融行业客户尽职调查 的适用情形及措施;二是在法律规定基础上,明确金融机构与客户业务存续期间的尽职调查要求;三是参照反洗钱国际标准,明确受益所有人、高风险国家(地区)和应加强监控国家(地区)、外国政要和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代理行业务及类似业务、汇款业务等尽职调查有关要求。3)完善适用范围等内容,确保与《反洗钱法》相衔接,一是依法完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二是完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规定。

特别预防措施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履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等国际义务的实际需要。对外关系法、反恐怖主义法相关条款分别做出了规定,而反洗钱法进一步明确了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义务主体、实施对象、具体措施、复核及除名、金融机构与特定非金融机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从法律法规层面确立了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制度基础。《管理办法》作为反洗钱法的配套规章,主要是对实施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具体程序、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


五、 对接国际标准

2025反洗钱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全面推进第五轮反洗钱国际评估(FATF评估)应对工作,而新《反洗钱法》的修订正是对FATF国际标准的主动衔接,进一步实现国内体系与国际规则的深度对齐,为中国通过第五轮FATF评估奠定基础。

对标特定非金融行业监管要求FATF评估将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措施列为评估指标,而旧《反洗钱法》因未覆盖该领域,导致中国在第四轮FATF评估中存在非金融领域监管不足的问题。新《反洗钱法》将贵金属、房地产、会计师事务所等非金融行业纳入监管,并出台配套细则,进一步对标国际标准。

对标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FATF要求成员国义务主体需穿透识别受益所有人,确保资金来源可追溯,新《反洗钱法》将受益所有人识别纳入核心义务,并协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相关配套文件,逐步推进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接入工作等,提升国内洗钱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对标《FATF建议》。

对标“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标准。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是《FATF建议》的重要内容。FATF定期对有关国家和地区执行《FATF建议》的情况进行评估,敦促未达标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整改。在我国第四轮评估中,国际组织指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存在多项不足。今年,FATF将启动对我国的第五轮反洗钱国际评估,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制度是评估考察的重要内容。《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洗钱监管框架。


【结语】2025反洗钱监管体系优化,是一次系统性、全方位、深层次的治理变革。以新《反洗钱法》为基石,以行业全覆盖为路径,以精细化监管为方法,我国的反洗钱体系正在完成一场深刻的转型。这一系列举措不仅有效应对了当前洗钱风险的新变化、新挑战,也为顺利通过第五轮FATF国际评估奠定了坚实基础,彰显了我国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推进全球反洗钱治理中的责任担当与制度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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